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云南某花卉有限公司“1·03”事故被处罚人员》的公示
关于对《云南某花卉有限公司“1·03”事故被处罚人员》的公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之规定,现将云南某花卉有限公司“1·03”事故被处罚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4年8月13日—8月19日)。如有异议,请来电来函反馈意见。
监督电话: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0871-67925735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单
被处罚个人: | 权某颜 | ||
执法人员: | 蔡易宏、黄凯 | 时间: | 2024年05月 |
执法部门名称: | 嵩明县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嵩)应急罚〔2024〕5号 | ||
违法事项: | 2024年1月3日,云南某花卉有限公司大棚地内发生一起人员死亡事故,后经调查,权某颜作为该公司法人代表,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权某颜处人民币38400元(叁万捌仟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