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教育体育系统人道救助资金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云南省红十字会、云南省文明办、云南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参加2023年“95中华慈善日”“99公益日”互联网筹款活动的通知》(云红通〔2023〕12号)《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明县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嵩政办通〔2019〕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教育体育系统人道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结合教育体育系统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帮助嵩明县更多困境妇女、儿童、残障群体在内的易受损师生人群。倡议教育体育系统干部职工、各爱心企业、广大志愿者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自愿参与线上捐赠奉献爱心。建立健全党政支持、社会参与的常态化人道救助机制,突出帮助因遭受意外重大伤害和患重大疾病而陷入困境的师生。通过实施更加精准的人道救助,协助政府兜住困难师生的民生底线。
二、工作机制
成立嵩明县教育体育系统人道救助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教育体育局分管德育科领导担任组长,德育科科长任副组长,各直属学校书记、校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德育科,具体负责人道救助审核、管理工作。各学校按照本实施方案成立本校人道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募捐、管理、具体使用工作。
三、工作原则
1.坚持自愿原则。人道救助基金的使用遵循救急、解困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在教育系统教职工及社会志愿者中倡导“捐出一天的工资或收入,献一份爱心”的公益意识,自愿捐款。
2.坚持公平、公开,规范管理原则。各学校在每年“99公益日”期间,自愿组织学校教职工、社会志愿者开展募捐,募捐结束后,由县教育体育局德育科联合县红十字会对筹集资金按流程进行核拨到学校账号,学校结合筹集到资金,按照申请标准流程组织开展集体评审,评审结束后,将初步通过的拟救助对象进行校内或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体育局德育科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嵩明教体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开展救助工作。
3.坚持谁筹款,谁主张实施原则。各学校筹集到的资金,由各学校按照文件要求自行组织实施,但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用于其他用途。不得从人道救助基金中提取任何项目支持费、使用人道救助基金产生的工作经费从人道救助基金中按相关报销标准列支。当年筹集资金原则上在2年内按规定使用完。
四、救助对象
1.因重大疾病或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伤害等,生存与生命受到严重影响,生活上陷入困境的教师、学生;
2.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就业脱贫的教师、学生;
3.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就学特别困难的贫困学生;
4.遗体捐献家属、干细胞捐献者、无偿献血者或因特殊原因造成困难的师生家庭;
5.嵩明县山区孤儿、事实孤儿、单亲家庭孩子以及特殊贫困孩子继续学业资助;
6.其他陷入困境的特殊弱势群体。
五、救助项目及标准
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在救助基金承受能力范围内,根据申请救助者的境遇、困难程度、伤病情形可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不重复进行救助。
(一)应急救助
因疾病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条件有困难的师生;家庭相对困难,学业成绩突出学生,视困难程度给予救助500至1000元的生活费或同等价值的生活学习必需品。
(二)人道救助
助残、助学、助困以及遗体捐献家属、干细胞捐献者、无偿献血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困难的师生,救助标准一般为2000至3000元。
具体救助病种为: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术、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多个肌体缺失、重度精神病、重症肌无力等国家规定的36种重大疾病。
(三)其他救助
按照救助结余资金情况,经学校行政会、党委(总支、支部)会研究决定执行,定向向符合规定教职工学生进行救助,其中救助标准为1000至2000元,救助行为应符合红十字人道主义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实施流程
1.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提出申请;
2.提交第7项申请材料,报送学校审核;
3.学校根据材料和家庭实际情况开会研究讨论,初步拟定救助项目及标准,并进行校内第一次公示;
4.学校公示结束,将所有申报材料及学校会议研究情况报送县教育体育局德育科审核;
5.2000元以下,由德育科核实上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2000至3000元,上报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后执行;
6.确定救助人员及资金,嵩明教体公众号进行第二次公示,公式无异议后将救助名单返各学校;
7.学校根据审核情况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同时做好材料存档、资金使用、签字、管理工作。
七、申请材料
申请救助时申请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嵩明县教育体育系统“人道救助基金”申请表(附件1);
(二)救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请大病救助需县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资
料;
(四)其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单位救助情
况说明。
本基金开展人道救助遵循人道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的基本原则,公正无私对待所有求助人,对非属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或超规定救助范围的求助者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得推诿或不予置理。此方案自印发之日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