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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2410-913208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7-19 14:59
名 称: 关于对嵩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4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关键字: 婴幼儿,托育,照护,服务机构,卫生

关于对嵩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19 14:59
字号:[ ]

尊敬的左*果、李*代表

在嵩明县十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全县托育机构开班审批程序,关心和注重幼儿健康建议我局办理,现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幼儿基本情况。截至20231231日,全县有3岁以下婴幼儿7290人,其中0-1岁(不含1周岁)2211人,1-2岁(不含2周岁)2199人,2-3岁(不含3周岁)2880人。

)托育服务机构情况。3岁以下托育服务以家庭照护养育照护为主、托育机构、托幼一体机构、幼儿园插班为辅等多种模式进行。截至20243月,全县从事托育服务的机构共30家,可提供托位1457个,实际收托385人。其中托育机构7家(目前通过卫生评价备案托育机构5家,分别为:嵩明海马米格托育服务中心、嵩明七田托育有限公司、嵩明静待花开托育园、嵩明瑞地托育有限公司、嵩明县杨林镇比诺托育服务中心,设置托位688个,实际使用托位217个),托育一体机构1家(龙保馨苑幼儿园设置托位125个,实际收托35),幼儿园插班22家,可提供托位644个,实际收托133人。入托婴幼儿仅占全县0-3岁婴幼儿的5.28%,入托率较低,全县从事托育服务工作保育人员161人,专(兼)职保健人员45人。

二、办理情况

根据县政府办《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嵩政办通〔202413号)要求,县卫生健康局印发了《嵩明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班子成员作为责任领导主抓承办,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作为年度重点任务,融入本部门工作全局协调推进、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部署、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和工作考核内容推动落实,切实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托育机构幼儿属小年龄群体,免疫力低下,在学校同吃、同住,需将卫生评价工作纳入学校的重点工作来抓。关于这个建议,20218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嵩明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191日,嵩明县卫生健康局印发关于《嵩明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为成员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嵩明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专家组,由嵩明县妇幼健康服务中心负责,按照统一标准、流程、时限完成卫生评价。我县托育服务机构均按照《嵩明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备案和管理。

卫生保健合格证的评审标准包含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场地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食堂食品卫生、营养搭配、消毒防护内容,通过评审并取得合格证将减少多种途径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建议教育部门在审批托育机构时重视卫生保健合格工作,不断提高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水平。关于这个建议,托育服务机构试行备案制,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备案,备案过程中严格按照卫生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落实。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卫生保健安全责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每年开展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县市场监管局日常开展食堂食品安全检查。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全县的重要指标任务,必须从源头也就是托育机构抓起。关于这个建议,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强化综合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依据实施方案明确的部门职责,各自履行监督责任。认真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房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取得住建部门消防安全验收报告。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提供餐饮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取得食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和评价工作规范。县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必须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积极主动做好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强化统筹协调进一步调整充实县级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健康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完善由政府主导,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积极争取加大经费投入。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按托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对托幼房屋设施建设,按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两个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有关建设费用及税收减免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严格落实备案要求。严格按照嵩明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为辖区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的托育服务机构开展卫生评价及备案服务。对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对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给予“不合格”评价报告,并限期1个月内整改后重新提出卫生评价申请,连续两次评价为“不合格”的托育服务机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卫生评价申请。

(五)不断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关于开展托育机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托育机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障婴幼儿入托安全,加强辖区内的托育服务机构隐患排查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跟踪督办、督促整改到位,切实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为婴幼儿提供优质、安全的托育环境。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2024527

联系人及电话:姚*虹 0871-679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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