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嵩明县委员会十届四次会议第50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李*芬委员:
您在政协嵩明县委员会十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托育服务供给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现将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幼儿基本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县有3岁以下婴幼儿7290人,其中0-1岁(不含1周岁)2211人,1-2岁(不含2周岁)2199人,2-3岁(不含3周岁)2880人。
(二)托育服务机构情况。我县3岁以下托育服务以家庭照护养育照护为主、托育机构、托幼一体机构、幼儿园插班为辅等多种模式进行。截至2024年3月,全县从事托育服务的机构共30家,可提供托位1457个,实际收托385人。其中托育机构7家(目前通过卫生评价备案托育机构5家,分别为:嵩明海马米格托育服务中心、嵩明七田托育有限公司、嵩明静待花开托育园、嵩明瑞地托育有限公司、嵩明县杨林镇比诺托育服务中心,设置托位688个,实际使用托位217个),托育一体机构1家(龙保馨苑幼儿园设置托位125个,实际收托35人),幼儿园插班22家,可提供托位644个,实际收托133人。入托婴幼儿仅占全县0-3岁婴幼儿的5.28%,入托率较低,全县从事托育服务工作保育人员161人,专(兼)职保健人员45人。
二、办理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县政府办《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嵩政办通〔2024〕13号)要求,为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印发了《嵩明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各班子成员作为责任领导主抓承办,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作为年度重点任务,融入本部门工作全局协调推进、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部署、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和工作考核内容推动落实,切实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制定适合我县实际的托幼服务发展规划,完善托幼服务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明确各类托幼机构设立、审批、备案、管理、监管的部门具体职责和相关程序。关于这个建议,托育服务标准规范目前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云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执行。2021年初,根据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基本情况,结合县情,认真开展调查,征求意见。2021年8月20日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专题研究《嵩明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并于2021年8月30日印发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明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年9月1日,嵩明县卫生健康局印发关于《嵩明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为成员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嵩明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专家组,由嵩明县妇幼健康服务中心负责,按照统一标准、流程、时限完成卫生评价。上述两个文件明确了托育服务的发展规划、服务规范、托育机构的设立、审批、备案、管理、监管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工作任务,对我县托育服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大政策引领与支持力度,将每年新增一定数量的普惠托幼机构列入县政府为民办实事清单,逐步推进托幼服务设施建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所属的公立幼儿园建立公办托幼机构。关于这个建议,《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要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发展建设规范合理、服务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接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推进“托育一体化建设”,鼓励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育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婴幼儿,加强托幼衔接。目前,建成龙保馨苑托育一体机构1家,正在准备卫生评价及备案。建成幼儿园插班22家,可提供托位644个。下步将继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明年争取将每年新增一定数量的普惠性托幼机构列入县政府为民办实事清单。
(四)培育托幼服务技能人才,对进入托幼教育系统的各类人员实行严格规范管理,加强托幼机构教保人员薪酬、社保、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待遇保障,以增强职业吸引力,并稳定从业人员队伍。关于这个建议,托育服务规范目前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云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昆幼师专已开展保育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昆明市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开展保健医生培训。《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里明确要求: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县属职业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技能等级培训。县卫生健康局、县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督促托幼服务机构建立激励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福利待遇。
(五)发挥家长的力量,组建托育服务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员队伍,以安全规范为底线,营造放心入托环境。关于这个建议,《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里明确要求广泛开展宣传指导,加强保育服务。开展社会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广泛开展包括婴幼儿发展和教育理念、婴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不法侵害、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县妇幼健康服务中心承担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委托的任务,依托各类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及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儿保专家、儿保教师、乡村医生等相关人员,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等多种方式,为家庭提供婴幼儿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与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增强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依据实施方案明确的部门职责,各自履行监督责任。认真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必须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积极主动做好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县卫生健康局将继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落实。一是大力宣传托育服务理念,营造利于托育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通过上街宣传、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互联网直播、发放托育体验券等多种形式,面向广大婴幼儿家庭宣传科学的托育服务理念和育儿知识,帮助家长了解托育、信任托育、参与托育、支持托育,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环境。截至5月底组织宣传服务活动2次,向来往群众发放托育服务、优生优育、科学育儿、生育支持等宣传资料共500余份,发放香皂盒、布袋等500余个。各镇(街道)计生协会均组织开展了托育服务宣传活动,累计发放宣传材料16000余份,香皂盒3200份,布袋8600个。海马米格等托育中心充分发挥“亲子课堂”“亲子小屋”等阵地作用,组织开展各类亲子活动,为家长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科学育儿等科学健康知识宣传、咨询服务。二是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为进一步推进嵩明县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做好托育服务宣传活动,助力全面三孩政策有序实施。通过健康嵩明、悦读嵩明等媒体和公众号制作发布了一系列托育服务宣传月主题活动材料,对不同托育服务发展主体进行知识普及和发展指导,充分利用数字媒体传播范围广、传播深度大等特点,切实推动理念学习和政策宣传,既为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社会思想基础,也促进相关支持政策切实帮助托育行业发展主体,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三是积极吸纳社会力量,联合推动托育服务宣传。在国家大力推进托育行业发展的政策前提下,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及陶行知研究会联合发起了由国内权威育儿专家组织的“公益大讲堂”, 嵩明海马米格托育服务中心作为云南省嵩明县地区的联合承办育儿机构,积极承办了此次“全国托育服务宣传月—科学育儿公益大讲堂”活动,努力为社区居民的科学育儿做出贡献,协助推进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四是开展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摸底调查及整改工作。联合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执法局、县妇幼健康服务中心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进行摸底调查,对“无证照从事经营托育服务的机构”“超注册登记范围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已注册登记但未备案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和“未备案的幼儿园托班”等四类违规经营情形进行规范、备案、整改、处罚,规范托育行业市场运营秩序,为托育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充实县级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健康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二)强化部门协同。促进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建立由政府主导,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积极向县财政争取将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落实税费优惠支持政策。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按托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对托幼房屋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两个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有关建设费用及税收减免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按照托幼机构服务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幼儿园及社区卫生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场地支持。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
3.依托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托育(早教)机构、社会组织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
(五)探索托幼一体化建设。
1.充分利用现有学前教育资源和办园经验,鼓励嵩明县县直机关幼儿教育集团在所属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或下设托育服务机构,开展0-3岁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工作。同时在有条件的镇(街道)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幼儿做好托育服务工作。
2.结合旧城改造,在县城范围内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成具一定规模,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
(六)支持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和附近居民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七)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面向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八)提升妇幼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通过入户指导、组织亲子活动、开办家庭课堂、“互联网+”等多种方式,为婴幼儿抚养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九)加大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提高0-3岁婴幼儿入托率。线下通过举办培训班,线上通过嵩明融媒、健康嵩明、托育机构的公众号推出系列托育服务小视频大力宣传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转变群众观念,提高群众对“托育”的认可。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姚*虹 0871-679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