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民政局 嵩明县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
根据《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昆民发〔2024〕8号)要求,现决定调整嵩明县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嵩明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735元/人·月。嵩明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共分为A、B、C、D、E、F档次,A类提高至735元/人·月,B类提高至675元/人·月,C类提高至615元/人·月,D类提高至575元/人·月,E类提高至525元/人·月,F类提高至50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嵩明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6400元/人·年。嵩明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共分为A、B、C档次,A类提高至533.33元/人·月,B类提高至468.33元/人·月,C类提高至403.33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嵩明县集中和分散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956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嵩明县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至995元/人·月、二档提高至498元/人·月、三档提高至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至179元/人·月、二档提高至105元/人·月、三档提高至6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其他工作要求
(一)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各镇(街道)社会建设办、小街镇民生服务中心要配合县民政局做好提标相关工作,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以及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及时录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确保实际发放补助标准同步提高。
嵩明县民政局 嵩明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