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5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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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陈怀芬、李振兴、李振丽位于嵩明县盟台西路的建(构)筑物(下称房屋),属于2011年3月1日嵩明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嵩明县城入城口片区拆迁安置回迁方案》(下称《方案》)的征收范围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未选择安置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方案》,并依据(2022)云71行终1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对被征收人陈怀芬、李振兴、李振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应当于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嵩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确定的安置房源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安置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安置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