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嵩明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2024年度嵩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民政局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涉及民政方面决策部署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贯彻落实涉及民政重要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或调整嵩明县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四)报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涉及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有关民政重大政策措施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调整和废止;
(五)涉及民政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制定和调整涉及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审核行政区划调整事项;
(八)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九)其他涉及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三、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本单位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五)省、市政府立法决策;
(六)应当县委、县政府决策的事项;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四、有关要求
(一)本目录标准报经局党组同意后,于2024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嵩明县民政局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