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气象局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18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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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上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我局党组同意,现制定2024年嵩明县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嵩明县气象局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气象部门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制定或修订全县气象事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或调整有关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决定在嵩明县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气象建设项目;
(四)涉及气象防灾减灾救灾、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嵩明县气象局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