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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2405-874701 主题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2-15 15:10
名 称: 嵩明县交通运输局“减免责清单”(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文号: 关键字: 强制,公路,行政

嵩明县交通运输局“减免责清单”(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2-15 15:10
字号:[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嵩明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免于强制法律依据

备注

1

责令违法上路行驶的车辆停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

对违法行驶公路的车辆或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车辆的扣押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但不严重,经教育能够改正的,无需扣押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

强制拖离或者扣押违反超限检测规定的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经制止能够及时改正,未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4

强行拆除违法公路标识或者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管线、电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经责令改正,当事人限期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5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6

对违反船舶内河航行行为的情节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7

强制拖离不按规定停泊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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