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四季度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汇总表
发布时间:2024-01-05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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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四季度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汇总表 | ||||||||
序号 | 执法单位 | 执法决定 文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或单位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决定时间 |
1 |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 嵩卫医罚〔2023〕28号 | 嵩明康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嵩明博爱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关*华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嵩明康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嵩明博爱医院 | 2023年7月18日,嵩明康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嵩明博爱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关*华)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3/10/11 |
2 |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 嵩卫医罚〔2023〕29号 | 关*华非医师行医案 | 关*华 | 2023年7月18日,关*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的规定 | 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3/10/26 |
3 |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 嵩卫医罚〔2023〕30号 | 昆明咪呀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嵩明咪呀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昆明咪呀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嵩明咪呀口腔诊所 | 2023年8月15日,昆明咪呀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嵩明咪呀口腔诊所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黄*富)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2、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的规定 | 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3/10/11 |
4 |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 嵩卫医罚〔2023〕31号 | 黄*富非医师行医案 | 黄*富 | 2023年8月15日,黄*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52.9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3/10/11 |
5 |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 嵩卫医罚〔2023〕32号 | 嵩明怀胜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峻邦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嵩明怀胜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峻邦医院 | 2023年8月3日,嵩明怀胜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峻邦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尹*亮)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3/11/10 |
6 |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 嵩卫医罚〔2023〕33号 | 尹*亮非医师行医案 | 尹*亮 | 2023年8月3日,尹*亮未取得有效的《医师执业证》,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0.57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3/11/10 |
7 |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 嵩卫消罚〔2023〕01号 | 嵩明俊芬诊所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嵩明俊芬诊所 | 2023年11月22日,嵩明俊芬诊所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 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3/12/6 |
8 |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 嵩卫妇罚〔2023〕01号 | 云南煌马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嵩明珍爱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案 | 云南煌马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嵩明珍爱医院 | 2023年11月22日,云南煌马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嵩明珍爱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 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752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4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3/11/10 |
9 |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 嵩卫公罚〔2023〕028号 | 嵩明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陈*月、张*、樊*丽、沈*美、刘*梅、李*、李*芬、马*华8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中王*艳、普*梅、杨*娟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未进行半年进行艾滋病检测。3.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案 | 嵩明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2023年10月10日,嵩明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陈*月、张*、樊*丽、沈*美、刘*梅、李*、李*芬、马*华8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中王*艳、普*梅、杨*娟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未进行半年进行艾滋病检测。3.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 | 事实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事实2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事实3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3/10/13 |
10 |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 嵩卫公罚〔2023〕029号 | 昆明忆江南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公共浴室(足浴)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 昆明忆江南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3年10月12日,昆明忆江南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公共浴室(足浴)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3/10/15 |
11 |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 嵩卫公罚〔2023〕030号 | 嵩明嵩阳迪迈旅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史*波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嵩明嵩阳迪迈旅店 | 2023年11月1日,嵩明嵩阳迪迈旅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史*波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 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3/11/3 |
12 |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 嵩卫公罚〔2023〕031号 | 嵩明嵩阳泰客旅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住宿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 嵩明嵩阳泰客旅馆 | 2023年11月8日,嵩明嵩阳泰客旅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住宿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3/11/10 |
13 |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 嵩卫公罚〔2023〕032号 | 嵩明嵩阳沐颜美容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何*美、朱*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嵩明嵩阳沐颜美容店 | 2023年11月13日,嵩明嵩阳沐颜美容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何*美、朱*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 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3/11/17 |
14 |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 嵩卫公罚〔2023〕033号 | 嵩明博健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1.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游泳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嵩明博健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2023年11月8日,嵩明博健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1.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游泳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事实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事实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 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3/11/10 |
15 | 嵩明县卫生健康局 | 嵩卫公罚〔2023〕034号 | 嵩明杨桥玉秀化妆品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 嵩明杨桥玉秀化妆品店 | 2023年11月27日,嵩明杨桥玉秀化妆品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 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3/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