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杨林各办(中心)站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涉密内容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五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是本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 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涉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涉密标志,但属于涉密内容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涉密内容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负责人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政府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镇政府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党政综合办公室确定。需申请确定的单位,应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党政综合办公室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确定为涉密内容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涉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该部门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密内容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