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
学校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嵩明县民办学校信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民办学校诚信自律水平,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全县民办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根据《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昆教体办发〔2023〕2号)精神,结合嵩明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县民办学校在办学活动中依法依规办学,形成民办学校自我监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信用管理工作机制,构建过程性管理与年度总结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民办教育信用文化建设,促进全县民办教育稳定健康发展。
二、管理对象
由嵩明县教育体育局审批设立和管理的(含上级部门下放管理权限的),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三、管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界定民办学校守信和失信行为,完善民办学校信用评价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民办学校信用评价体系及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谨、求真、务实地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推动全县民办学校信用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促进发展原则。加强民办学校信用信息公开,推进民办学校信用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对民办学校诚信办学行为的褒扬和激励机制及对民办学校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四、组织实施
(一)县教育体育局对辖区民办学校不良行为进行记分管理,按季度通报全县民办学校不良行为情况。各中心学校配合做好记分管理工作,并督促扣分的民办学校进行整改。
(二)本意见所称民办学校不良行为,是指民办学校在学校宣传、招生工作、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卫安全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不良办学行为记分是对民办学校进行信用管理的过程记录,其记分结果直接计入年度检查分数。县教育体育局对民办学校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不良行为及时记分;对各中心学校、机关各科室检查反馈的问题,经核实后及时记分。对民办学校的不良办学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能以记分代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记分以一学年为一个计分周期,实行累计记分,记分从每年的9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次年的8月31日结束,实行总分为12分的记分制,根据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记分分值为1分、2分、3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具体记分标准见《嵩明县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记分标准》(附件1),记分以《嵩明县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记分通知书》(附件2)形式通知民办学校。
1.民办学校在记分周期内,不良办学行为累积记分达到6分(含6分)以上时,作为县教育体育局和各中心学校的重点监管对象,并以《规范办学行为建议函》(附件3)形式通知民办学校。
2.民办学校在记分周期内,不良办学行为累积记分达到6(不含6分)—9分(含9分)时,年检确定为基本合格,取消民办学校本年度评优评先、课题申请、晋升等级等资格,并对民办学校进行公示、对学校负责人进行诫勉劝谈,责成学校开展全员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培训。
3.民办学校在记分周期内,不良办学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0(含10分)以上时,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根据违法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五)各中心学校配合县教育体育局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并逐步完善和丰富。诚信民办学校可正常招生办学,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失信民办学校将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库,并依法依规处理。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记分情况纳入县教育体育局信息公开目录,由民办教育科定期收集相关科室、各中心学校数据,统计记分,按季度将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记分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
(六)各中心学校要加强宣传、培训,增强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一是,督促民办学校对照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等要求积极查找、整改不良办学行为,主动消除不良办学行为隐患,规范办学行为。
附件:1.嵩明县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记分标准
2.嵩明县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记分通知书
3.嵩明县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管理建议函
4.嵩明县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记分统计表
附件1
嵩明县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记分标准
一、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1分
1.财务、财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2.未依法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3.财务审计报告未向社会公示;
4.学校没有完善的教师招聘制度与机制,不能保证教师队伍入口质量;
5.校本培训制度不健全,教师培训计划空洞、未落实;
6.未为教师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7.未遵守诚信办学承诺书,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学生、家长对学校满意度低于80%(不合80%)。
二、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2分
1.法人交更、校长交更、许可证延期等事项未依法依规及时办理许可备案;
2.财务管理不规范,记录不清晰;
3.学校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按要求配备安保人员,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
4.未定期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主题活动及演练;
5.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没有检查记录或检查记录不完整;
6.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学习会议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工作人员工作质量评价考核制度等学校管理制度;
7.校务公开栏设置不标准、不规范,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
8.违规聘用外籍教师;
9.未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10.学生学籍档案不规范、不完整、记录不准确,未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未定期分析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状况;
11.未依据昆明市民办学校退费相关规定制定收退费制度和收退费协议;或收、退费制度及标准未向社会公示;
12.未建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的投诉渠道及投诉处理机制;收到投诉解决不及时,无记录存档;
13.未依法与教职工签署劳动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未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纠纷处理不及时不得当;
14.未建立工作预案、舆情预警制度,未能有效控制舆情、对学校、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三、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3分
1.违规使用教材教辅,违规使用境外教材;
2.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招生范围的;
3.委托“中介机构”或“中介入”进行宣传、有偿招生的;
4.超纲教学、提前教学,且中小学、培训机构之间相互挂钩开展竞赛活动等的;
5.学历教育学校空挂学籍、买卖学籍的;
6.违反收费退费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或未及时妥善解决收退费投诉的;
7.拖欠教师工资达2个月以上的;
8.发生违法使用校车、黑车等行为被交警部门予以处罚的;
9.出现经查实学校负主要责任的5次以上(含5次)投诉纠纷或群体性(3人以上)上访事件的;
10.办学过程中对教育行政部门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改正的。
四、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
1.未经备案擅自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或擅自更改已备案招生广告(简章)内容、虚假宣传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校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
3.在校园内发生治安或刑事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
4.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5.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五、任何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扣除12分,取缔办学资格
1.未持有合法有效且在有效期内的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等必需证照的;
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附件2
嵩明县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记分通知书
编号:学校名称+〔年份〕+序号:
经查,你校于 年 月 日存在……。
依据《嵩明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嵩明县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记分标准》第 条款,对你校进行不良办学行为记分。截至目前,你校已累计记xx分。
如你校对本次记分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诉。
特此通知。
嵩明县教育体育局
(盖章)
经办人员签名: 民办学校负责人签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记分档案》,一份交当事单位。
附件3
嵩明县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管理建议函
编号:学校名称+〔年份〕+序号:
你校因不良办学行为在本周期内累积记分已达xx分以上。依据《嵩明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你校已作为教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请切实加强管理,增强依法办学意识,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师生安全。
记分周期累积记分值达到6(不含6分)—9分时(含9分),将取消你校年度评优评先、课题申请、晋升等级资格,并对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民办学校开展全员法律法规培训;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值达到10分(含10分)以上,将依法给予你校警告债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嵩明县教育体育局
(盖章)
经办人员签名: 民办学校负责人签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记分档案》,一份交当事单位。
附件4
嵩明县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记分统计表
学校名称:
日期 | 记分通知编号 | 记分原因 | 本次记分 | 经办人 | 备注 |
合计记分 |
备注:记分原因直接写《嵩明县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记分标准》中的相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