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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2310-770181 主题分类: 财政预决算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0-26 18:20
名 称: 嵩明县司法局2022年决算
文号: 关键字: 支出,决算,预算,元,公共

嵩明县司法局2022年决算

发布时间:2023-10-26 18:20
字号:[ ]

监督索引号53012700131501000

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司法局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嵩明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云南省昆明市 嵩明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编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中共嵩明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全面依法治县及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县各部门、各行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区域、行业和基层法治创建活动。

3.负责拟订全县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重大事项听证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5.承办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县政府参加行政诉讼;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行政赔偿以及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工作。

6.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室管理工作,办理涉及县政府的法律事务。

7.负责社区矫正管理及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8.负责拟订全县公公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管理公公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9.负责公证、律师行业管理及法律援助工作。

10.负责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管理事项,指导全县社会矛盾调处工作。

11.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全力推进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一是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强化党组中心组学习的示范引领作用,全年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8次,引导干部队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二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制定2022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考核内容定期召开分析研判会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利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职工例会、职工讲堂学习《落网的“寄居蟹”》《莫让“黄金期”沦为“高危期”》《等警示教育专题片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知纪明规懂法”知识测试,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讨论决策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持续推进“四种形态”运用实践,认真开展交心谈心、廉政提醒谈话,全年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人员开展廉政谈话10余次。加强风险防控,梳理内部机构14个、个人岗位41个、查找风险点96个、制定防控措施128个。三是深入开展基层党建工作。制定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责任清单、机关党建项目清单,健全党员信息及管理台账,严格按照流程发展预备党员6名储备入党积极分子9人。持续推进党史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全年组织党员开展党课学习13次,参与“万名党员党校”活动5批次100云岭先锋夜校培训12期、各级政治8,开展专题辅导学习12期、微党课学习12期。

2、围绕人民群众满意,全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档升级。一是加大平台运行机制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努力为辖区群众提供普惠精准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全年铺设法律服务机器人68台。二是进一步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方式,大力推广法律援助预约办、线上办、网上办、掌上办,充分发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法律服务网等作用,全年受理各类法援案件877件,免费代书 7件,接待咨询604人次三是深耕法律顾问服务群众主阵地。开展律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组织专业律师到嵩阳街道上游小学、阿里塘小学、杨林镇杨林社区等讲授法治课。深入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组织专业律师与小街镇签署村(社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利用专业律师为村委会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围绕工作机制创新全力推进法治宣传建设。一是健全完善普法机制。制定印发八五普法规划将宪法、民法典、法律援助法纳入本年度和“八五”普法的宣传重点积极推进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常态化推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认真组织全县各级各部门参加法治网络学习二是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围绕“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多渠道、全方位、立体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全年共开展“四下乡”“三八维权周”“反诈你我同行 共建平安云南”“科技宣传周”等主题活动13场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0余份,开展以案释法宣讲12场次努力营造全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三是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大力推动法治文化阵地全覆盖,大力开展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互动,建成省级法治文化示范点1个。

4、围绕社会和谐稳定全力推进基层治理工作。一是深入推进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打造建成集法律服务、公证、律师、矛盾调解为一体的“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平台成立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一站式矛盾调处中心90个、成立镇(街道)警调室5个联合法院成立诉前调解中心,建立党员个人调解工作室3个。二是充分发挥基层治理“第一道防线”作用。针对COP15、党的二十大等重要时间节点,制定安保维稳处置方案,全面开展“大排查、大化解”活动,全年组织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635件,调解成功1630件,调处成功率达99%,排查矛盾纠纷2300件,预防矛盾纠纷激化265件,没有因预防不到位,调解不及时和处理不当转化为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情况,无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案件发生,基本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道)、矛盾不上交

5、围绕优化监管全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一是提升矫正管理质效。制定《嵩明县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嵩明县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方案》,不断探索创新社区矫正监管教育方法,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议和开展执法检查全面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全县在册社区矫正对象227正常报到无脱管漏管。二是认真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对重点帮教对象的必接必送措施,结合监狱部门提供的预释放人员在狱所中的表现等基本信息,及时全面了其基本情况、家庭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前做好刑满释放后的帮教安置准备工作。三是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智能化工作按照司法部工作要求完成智慧矫正中心建设相关材料已报国家司法部待实地验收。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配备“矫务通”6台用于走访记录、信息化核查购买自助矫正终端“在矫通”小程序用于自助报到、打卡定位和教育学习通过“在矫通”与微信定位、电子定位装置等设备互补互促,有效弥补监管漏洞。

6、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全力推进依法行政。一是严肃规范性文件备案。全面开展全县范围规范性文件涉及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计划生育政策专项清理工作,厘清现行规范性文件中是否存在地方保护、市场壁垒、指定交易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二是严格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认真组织、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公开执法信息,2022年全县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公开率为96%、行政许可案件公开率为99%、行政强制案件公开率100%、其他案件公开率为100%。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22年全县各执法部门共有执法记录仪476个,执法仪配置比例为67.6%,适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办理案件1533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年完成重大行政法执决定法制审核413件。三是强化行政决策支撑。深化健全公众听证参与机制,共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5次。严格遵守行政复议程序,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3件。四是强化行政执法培训。深入开展行政处罚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我县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统一组织全县341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考试,633名执法人员开展审验换证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7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法制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公共法律服务科、人民调解与基层治理科、社区矫正管理科、政治处和机关党支部。

所属单位7个,分别是:

1.县公证处;

2.县法援中心;

3.嵩阳司法所;

4.杨桥司法所;

5.杨林司法所;

6.小街司法所;

7.牛栏江司法所。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嵩明县司法局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2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1个。分别是:

1. 行政单位嵩明县司法局;

2. 事业单位嵩明县司法局公证处。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嵩明县司法局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4人。其中:行政编制36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8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5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8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5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1人(离休1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8人(离休0人,退休8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2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嵩明县司法局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嵩明县司法局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嵩明县司法局2022年度收入合计13,085,837.07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085,837.07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997,538.68元,增长8.25%。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997,538.68元,增长8.25%;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00元,增长0.00%;事业收入增加0.00元,增长0.00%;经营收入增加0.00元,增长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00元,增长0.00%;其他收入增加0.00元,增长0.00%。主要原因是今年新招22名人民调解员,调入一名行政人员,经费相应调整增加。

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嵩明县司法局2022年度支出合计13,085,837.07元。其中:基本支出10,401,156.47元,占总支出的79.48%;项目支出2,684,680.60元,占总支出的20.52%;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997,538.68元,增长8.25%。其中:基本支出增加847,900.04元,增长8.88%;项目支出增加149,638.64元,增长5.90%;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00元,增长0.00%;经营支出增加0.00元,增长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00元,增长0.00%。主要原因是今年新招22名人民调解员,调入一名行政人员,经费相应调整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嵩明县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0,401,156.47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9,276,483.27元,占基本支出89.1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124,673.20元,占基本支出的10.8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嵩明县司法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684,680.60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用于基层司法业务的各项支出1345272.46元,包括基层司法业务经费、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法律援助等经费;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677990元;用于普法宣传工作经费98640元;用于其他司法业务支出等经费475858.14元;用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方面的经费为86920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嵩明县司法局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085,837.07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与上年相比增加997,538.68元,增长8.25%,主要原因是今年新招22名人民调解员,调入一名行政人员,经费相应调整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1,120,750.29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4.98%。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其中用于行政运行支出8436069.69元;用于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713622元;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和就业支出1251464.78万元;项目支出2,684,680.60元,其中主要用于基层司法业务支出1345272.46元;普法宣传98640元;公共法律服务支出86920元;社区矫正支出677990元;用于其他司法业务支出475858.14元。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251,464.7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56%。主要用于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的正常运转。

9.卫生健康(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类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713,622.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46%。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的正常运转,2022年度我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数为713,622.00元。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明细情况如下: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嵩明县司法局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8,633.08元,下降100.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00元,下降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减少0.00元,下降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8,633.08元,下降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0元,下降0.00%。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为2022年财政资金紧张我单位执行八项规定力度加大,严格按县委县政府要求实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压缩开支。同时两辆执法执勤车已经大修过,油卡往年已充过,修理费用和耗油费用减少,因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0辆。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嵩明县司法局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24,673.20元,与上年对比减少763,238.31元,下降40.43%,主要原因是第一单位严格经费管理,压缩经费支出。第二由于财政困难我单位部分经费在本年度未能及时支出。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嵩明县司法局资产总额11216732.89元,其中,流动资产1314461.09元,固定资产3384467.58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6505364.22元,无形资产12440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比上年减少525035.3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8430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嵩明县司法局无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

【政府采购】 Government Procurement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相关编审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的,用来反映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普法宣传】 是普及法律常识宣传的简称。是我国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大规模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旨在使全体公民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监督索引号53012700131501111

嵩明县司法局2022决算公开报表(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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