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发展和改革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 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嵩明县发展和改革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
1.编制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需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者调整涉及范围较广、影响较大或调价幅度较大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1.县城建成区自来水价调整;
2.县城建成区污水处理费调整;
3.县城建成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
三、有关要求
(一)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 况适时进行调整。
嵩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