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气象局关于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试行)的公示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嵩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结合气象部门职能职责,经认真研究并报我局党组同意,现制定嵩明县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嵩明县气象局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气象部门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全县气象事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或调整有关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应急预案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决定在嵩明县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气象建设项目。
(四)其他涉及气象防灾减灾、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单位实际,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并及时社会公布。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嵩明县气象局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