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嵩明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推动全县医疗保障发展的重要决定;
(二)制定和调整全县医疗保障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制定和调整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嵩明县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单位实际,明确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中共嵩明县医疗保障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嵩明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