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嵩明县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上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嵩明县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我局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制定或调整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制定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有关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市容环境、环境卫生、园林景观、城市道路、市政基础设施、固废监管等)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涉及城市管理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
1.制定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制定城市管理重点专项规划。
(三)其他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1.对城市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2.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为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我局实际,明确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我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嵩明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