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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政府 www.kms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嵩明县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保密管理,规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及各科室(中心)对拟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政府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办公室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涉密内容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第四条 单位拟公开的信息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保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最终审查批准人,对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负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单位指定党政综合办公室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国家、省、市气象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出台的相关规定等。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涉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涉密标志,但属于涉密内容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涉密内容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产生或者提供科室经办人对拟定信息是否公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明确签署“同意发布”或者“不同意发布”意见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拟公开信息方式和时间、信息内容摘要。

(二)拟稿人或拟公开信息呈报科室初步审查意见、签名日期。

(三)信息公开审查党政办公室保密审查意见,包括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单位主要领导的审查意见、签名、日期。

(四)本单位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拟稿人或拟公开信息呈报科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党政综合办公室确定。需申请确定的科室,应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不能确定原因的情况说明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党政综合办公室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确定为涉密内容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涉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党团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科室门提出申请,要求该科室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科室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密内容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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