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嵩明县“无证明办事”事项清单 (第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无证明办事”改革。县审改办根据《云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和《云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中取消的部分证明事项》,梳理形成《嵩明县“无证明办事”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1)(下简称清单)。《清单》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经审改领导小组审核,现予公布执行,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单内容
《清单》共涉及10个部门,涵盖社保、医疗、民政等领域41个政务服务事项。此次“无证明办事”事项涉及两项精简措施,分别是:“取消一批”证明材料涉及事项3项;“告知承诺一批”证明材料涉及事项38项。
二、 “无证明办事”措施
(一)对于采取“取消一批”证明材料的事项,即非法定证明或能够通过个人持有的证照予以证明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复证明。
(二)对于采取“告知承诺一批”方式替代证明材料的事项,可以由申请人通过承诺方式履行证明义务,当场签署承诺书代为证明(承诺书可使用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的模板或省告知承诺书模版,见附件2),且不要求申请人事后再提供证明。
(三)对于采取“部门协同一批”方式取消证明材料的事项,各相关单位要及时调整优化证明材料取消后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强化部门协同,落实核查责任人及时进行核查,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或者提供由受理申请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指定的其他证明。
(四)对于采取“共享一批”方式取消证明材料的事项,在配置权限后能够通过“省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系统”获取的证明,不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
三、 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对以上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时,办理单位不得向申请人索要《清单》内证明材料,改由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协同等方式进行核验;凡《清单》取消的证明材料,应及时对外告知,不得在办事过程中再要求办事人提供额外证明;申请人主动提供的,不得拒绝。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涉及事项的受理、办理、办结等环节做好对接,理顺办事流程,明晰办事指南。要明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完善数据共享、信息比对、实地调查等管理机制,做好后续各项对接工作。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确保《清单》事项可办理、能办通。并针对《清单》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四、 清单管理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上级涉及事项变动的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1.嵩明县“无证明办事”事项清单(第一批)
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省级范本)
3.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嵩明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