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嵩明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的起草说明
关于《嵩明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嵩明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现将文件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县现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于2020年11月9日公布实施,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测算范围主要为行政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在2020年11月9日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通过开展征地补偿标准实施情况调查,资料分析和经验总结,合理调整征地区片,科学测算区片综合地价,使其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区片综合地价现势性,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要求,我县启动了嵩明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空间发展战略,落实国家、省、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关键环节和主要载体,是对全县国土空间开发、资源环境保护、国土综合整治和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对涉及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整治等各类活动具有指导和管控作用,也是编制县域各类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基础和指引,是战略性、综合性、基础性规划。
二、起草过程
嵩明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业务科室起草了《嵩明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经本单位法规宣传科合法审查后,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决策意见。
三、主要内容
《嵩明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共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编制原则。第二部分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分为(一)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四)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三部分是有关要求。
嵩明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