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政策解读——改造对象范围、认定和申请程序
一、范围对象
(一)范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为全县农村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实施范围主要为全县农村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资金补助范围主要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二)对象。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三)对象认定。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二、房屋鉴定
(一)农村危房鉴定。房屋危险程度鉴定使用脱贫攻坚期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印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即:《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技术指南》《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指南》《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验收指南》《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大纲》。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行的农房安全鉴定办法,组织人员培训后逐户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对于结构安全情况复杂、难以简易判断的农房,可安排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检验并提出鉴定意见。
(二)农房抗震鉴定。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按照《云南省农村住房抗震认定与抗震改造工作指南》《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指南》等技术标准开展技术鉴定。
三、改造要求
(一)改造方式。农村危房改造采用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方式,C级危房原则上以修缮加固为主,D级危房且无修缮加固保留价值的拆除重建。拆除重建(新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或修缮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或统修意愿的,各镇(街道)可帮助农户推荐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开展统建或统修。各镇(街道)要因地制宜,引导农户根据农房鉴定结果、经济状况和改造意愿等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改造方式。对无改造能力、自筹资金和劳动能力极弱的低收入群体,县、镇(街道)和村集体要通过兜底帮扶措施解决住房安全问题。鼓励各地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购置村内闲置安全农房、修缮、租赁、置换或补贴等方式解决安居问题。
(二)改造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中的改造质量安全要求:房屋修缮加固要在房屋主要危险构件全部甄别鉴定完成的前提下,逐项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达到15年以上安全使用期限。新建房屋要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居住功能、建筑风貌、室内外环境等设计和施工,达到30年以上安全使用期限。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住房抗震改造技术图集(要求)》《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云南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四、申请审批流程
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严格按照“户申请、村评议、镇(街道)审核、县审批”流程审批,每一环节进行公示。“户申请、村评议、镇(街道)审核、县审批”即农户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道)人民政府→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审批,县级审批后结果及时公示。农户申请需提供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属性证明(包括五保证(如是五保户)、低保证(如是低保户)等证明)、本人一卡通账户等资料。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审核审批制度和公示公开制度,要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评议结果、审核审批等各审查环节结果在村务、政务公开栏公示,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组织群众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始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镇(街道)督促村组及时向村民公开补助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要加大向群众宣传政策工作力度,确保整个工作流程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