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办事指南
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二、 受理范围:嵩明县辖区内
(一)申请内容:嵩明县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申请作其他用途的批准。
(二)分项情况:无
(三)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申请人范围: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申请条件:1.提供该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充分理由的说明材料;2.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向公布其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在申请人范围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法人,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申请作其他用途。
(五)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 办理依据:
(一)事项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依据:
许可条件:
1. 属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
2. 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明晰;
3. 文物改变用途的理由合法合理、清楚明晰、充分全面;
4. 改变后的新用途,如用作博物馆、保管所、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或其他用途的,必须合法。
5、 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通过审核。
申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 实施机关:嵩明县文化和旅游局
五、 许可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批准条件,申请材料符合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批准条件,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
六、 受理形式及地点:
(一)受理形式及地址:
1. 窗口受理: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电话:0871-67924552 0871-67924544;
2. 网上受理: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二)交通方式:前往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可乘坐1、2路公交车到县公安局站下车后右转前行200米。
七、 申请材料:
1、 要求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位置、产权及使用管理单位名称、保护修缮等基本情况介绍;
2、 申请报告;
3、 文物保护单位原有用途和改变后的用途说明;
4、 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
八、 办结时限:
1. 受理时限:当场;
2.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3. 承诺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九、 收费及依据:
1. 收费标准:不收费
2. 收费依据:无
十、 办理流程:
(一)申请。
1. 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2. 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3. 接受材料。现场接受申请材料,经办人对照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步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图件齐全,材料填写规范、完整。符合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及《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特别程序审查:初审、终审需实地核查。
(三)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四)审核。报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本行政许可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还需经征求上一级文物管理部门意见、专家评审、技术审查。书面审查由经办人实施;实地核查、征求上一级文物管理部门意见、专家评审、技术审查以及复核,由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五)许可决定送达方式。
1. 经嵩明县文化和旅游局研究决定是否许可,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zwfu.yn.gov.cn/portal/#home”上公开许可结果。
2. 办理结果:经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决定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 送达方式:(1)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直接领取;(2)邮寄送达。
十一、 咨询查询及投诉:
(一)咨询及回复。
1.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电话:0871-67924552;
(2)部门咨询:嵩明县文物管理所,地址:嵩明县嵩阳街道彩云路116号附1号,电话:0871—67916542;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2. 咨询回复:窗口咨询和电话咨询当场回复;网络咨询自收到咨询件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进度查询。
1. 电话查询:0871-67916542;
2. 网络查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三)监督投诉。
1. 窗口投诉: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
2. 电话投诉:0871-67911066 ;
3. 网络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4. 信函投诉:嵩明县纪委、嵩明县驻卫生健康局纪检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水真路215号,邮编:6517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一:嵩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嵩明县司法局);地址:嵩明县嵩阳街道西片区1号路中段,电话:0871-67920851。
行政复议机关二: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4楼420室,电话:0871-65311101 。
附件:1.事项办理流程示意图
2.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申请书》
附件1
附件2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申请书
(样表)
XXX文物局:
一、 申请人简介:……
二、 申办事项:……
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等),现申请办理 (申办事项) 。
三、 事项简介
(现状、事由、是否符合申办条件、相关部门前置审查意见等。)
四、 其他申办材料准备情况
申请人/单位签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申办日期
附件:(申报资料清单)
1. ……
2. ……
(以上第一、二、三、四、附件内容可根据申办事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