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二、 受理范围:嵩明县辖区内
(一)申请内容:嵩明县区范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注销。
(二)分项情况:设立、变更、注销。
(三)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 申请人范围: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事业法人。
2. 申请人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设立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五)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 办理依据:
(一)事项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53项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此事项是“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子项。
(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依据:
1. 许可条件:申请人、设立地点、单位符合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
2. 申请材料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四、 实施机关:嵩明县文化和旅游局
五、 许可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法定情形,申请材料齐全。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情形,申请材料不齐全。
六、 受理形式及地点:
(一)受理形式及地址:
1. 窗口受理: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电话:0871-67924552 0871-67924544.
2. 网上受理: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二)交通方式:前往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可乘坐1、2路公交车到县公安局站下车后右转前行200米。
七、 申请材料:
(一)筹建阶段申请材料
1. 筹建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
3.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二)终审阶段申请材料
1. 申请登记表。
2.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4.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5.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6.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八、 办结时限:
1. 受理时限:当场。
2. 法定办理时限:筹建审核时限20个工作日,终审时限15个工作日。
3. 承诺办理时限:筹建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终审时限10个工作日。
九、 收费及依据:不收费
1. 收费标准。
2. 收费依据。
十、 办理流程:
(一)申请。
1. 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网络提交(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2. 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3. 接受材料。现场接受申请材料,经办人对照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步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图件齐全,材料填写规范、完整。符合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及《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特别程序审查:初审、终审需实地核查。
(三)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四)审核。报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分筹建和最终审核2个阶段,着重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办条件、书面材料是否符合申请要求等情况予以核查。)
(五)许可决定送达方式。
1. 经嵩明县文化和旅游局研究决定是否许可,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zwfu.yn.gov.cn/portal/#home”上公开许可结果。
2. 办理结果: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料齐全,给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 送达方式:(1)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直接领取;(2)邮寄送达。
十一、 咨询查询及投诉:
(一)咨询及回复。
1. 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电话:0871-67924552;(2)部门咨询:嵩明县文化和旅游局,地址:嵩明县嵩阳街道黄龙街337号, 电话:0871—67911290;(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2. 咨询回复:窗口咨询和电话咨询当场回复;网络咨询自收到咨询件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进度查询。
1. 电话查询:0871-67911290;
2. 网络查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三)监督投诉。
1. 窗口投诉: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
2. 电话投诉:0871-67911066 ;
3. 网络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4. 信函投诉:嵩明县纪委、嵩明县驻卫生健康局纪检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水真路215号,邮编:6517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一:嵩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嵩明县司法局);地址:嵩明县嵩阳街道西片区1号路中段,电话:0871-67920851。
行政复议机关二: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4楼420室,电话:0871-65311101 。
附件:1.事项办理流程示意图
2. 审批相关申请表
3. 承诺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事流程示意图
嵩明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门店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 注册资本 | |||||||
计算机数量 | 台 | 经营场所面积 | 米2 | |||||
是否以局域网 方式接入 | 固定的网络 地址(外网) | |||||||
与中、小学校园周围距离是否大于200米 | ||||||||
以上内容请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 ||||||||
从 业 人 员 登 记 | ||||||||
姓 名 | 职 务 | 性别 | 学历或职称 | 从业资格证书编号 | 身份证号码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承 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 章): 年 月 日 | ||||||||||||||||||||
经现场勘查,该场所位于 (□是□否)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该场所建筑性质为 , 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 平方米,周围200米直线范围内(或200米交通行走距离内)(□是□否)有中学、小学。 结论:经现场勘查,该场所(□是□否)适合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填报单位(盖章)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 |||||||||||||
经营面积 | 计算机台数 | 固定IP地址 | |||||||||||
1 | 营业场所内设置服务器台数及用途: | ||||||||||||
2 | 计费系统版本: | ||||||||||||
3 | 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台数: | ||||||||||||
4 | 营业场所内客户端实际台数: | ||||||||||||
5 | 文化服务器日常是否在线 是□ 否□ | 场所内全部客户端是否安装文化管理部门专用软件 是□ 否□ | 计费系统和管理系统的数据传送接口是否配置: 是□ 否□ | ||||||||||
如实际台数少于或大于核定台数,请说明原因: |
嵩明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项目登记表
项 目 | 原核准登记事项 | 现核准登记事项 | |||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经济类型 | |||||
注册资本 | |||||
计算机数量 | 台 | 台 | |||
经营场所面积 | 米2 | 米2 | |||
是否以局域网方式接入 | 网络地址 | ||||
与中、小学校园周围 距离是否大于200米 | 联系电话 | ||||
以上内容请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 |||||
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 审核 人员意见 | 签字(2人):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主要 领导 审批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公 章) | ||||
领证人签字 | 领证日期 | ||||
备 注 |
承 诺 书
嵩明县文化和旅游局:
我单位拟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我单位已知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相关规定,承诺该经营场所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不在居民住宅楼(院)内,______(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如果营业场所存在不符合以上承诺内容的情况,我单位愿意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单位名称:
(加盖法人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