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二、 受理范围:嵩明县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单位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一)申请内容: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分项情况: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三)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 申请人范围: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事业法人。
2. 申请人条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当事人为个人的,个体演员1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个体演出经纪人5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因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 配备专职演员,已登记注册为文艺表演团体;
2. 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
(五)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 办理依据:
(一)事项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依据:
1. 许可条件:
(1)配备专职演员,已登记注册为文艺表演团体。
(2)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
2. 申请材料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四、 实施机关:嵩明县文化和旅游局
五、 许可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申请条件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六、 受理形式及地点:
(一)受理形式及地址:
1. 窗口受理: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电话:0871-67924552 0871-67924544。
2. 网上受理: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二)交通方式:前往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可乘坐1、2路公交车到县公安局站下车后右转前行200米。
七、 申请材料:
1. 申请登记表;
2.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八、 办结时限:
1. 受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2.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3.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九、 收费及依据:不收费
1. 收费标准。
2. 收费依据。
十、 办理流程:
(一)申请。
1. 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网络提交(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2. 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3. 接受材料。现场接受申请材料,经办人对照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步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图件齐全,材料填写规范、完整。符合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及《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特别程序审查。无
(三)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四)审核。报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
(五)许可决定送达方式。
1. 经嵩明县文化和旅游局研究决定是否许可,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zwfu.yn.gov.cn/portal/#home”上公开许可结果。
2. 办理结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证照有效期:有效期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准予批准的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批准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 送达方式:
(1)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直接领取;
(2)邮寄送达。
十一、 咨询查询及投诉:
(一)咨询及回复。
1. 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电话:0871-67924552;(2)部门咨询:嵩明县文化和旅游局,地址:嵩明县嵩阳街道黄龙街337号, 电话:0871—67911290;(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2. 咨询回复:窗口咨询和电话咨询当场回复;网络咨询自收到咨询件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进度查询。
1. 电话查询:0871-67911290;
2. 网络查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三)监督投诉。
1. 窗口投诉: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
2. 电话投诉:0871-67911066 ;
3. 网络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4. 信函投诉:嵩明县纪委、嵩明县驻卫生健康局纪检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水真路215号,邮编:6517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一:嵩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嵩明县司法局);地址:嵩明县嵩阳街道西片区1号路中段,电话:0871-67920851。
行政复议机关二: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4楼420室,电话:0871-65311101 。
附件:1.事项办理流程示意图
2.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演员目录表
办理流程示意图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编号:
申请事项 | 设立□变更□延续□补证□ | 送达方式 | 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 ||||||||||
申请类型 | 内资□ 港澳合资□ | ||||||||||||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 ||||||||||||
注册地址 | |||||||||||||
办公地址 | |||||||||||||
电话/传真 | / | 邮政编码 | |||||||||||
排演场地址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企业类型 | |||||||||||
资本性质 | 内资□ 港资□ 澳资□ | ||||||||||||
演职员人数 | (人) | 排演场面积 | (平方米) |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姓 名 | 性 别 | 国籍 | ||||||||||
学 历 | 移动电话 | ||||||||||||
身份证明号码 | |||||||||||||
主 要 负 责 人 | 姓 名 | 性 别 | 国籍 | ||||||||||
学 历 | 移动电话 | ||||||||||||
身份证明号码 | |||||||||||||
资本 构成 | 投资方名称或姓名 | 国家或地区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经 营 范 围 | 声乐□ 器乐□ 戏剧□ 舞蹈□ 杂技□ 魔术□ 马戏□ 曲艺£ 皮影□ 朗诵□ 民间文艺□ 其他□ | 本人(单位)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 年 月 日 |
演员目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专业 | 身份证明类型 | 身份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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