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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2210-614325 主题分类: 价费标准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0-09 11:03
名 称: 关于核定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疫苗,接种,免疫,规划

关于核定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09 11:03
字号:[ ]

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
和接种服务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5号)等相关规定,根据国家对疫苗管理、非免疫规划疫苗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云南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参考现行价格水平,制定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公民自愿并且自费受种的除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接种单位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按照不超过疫苗实际购进价格的15%计收,但实收费用最低不低于4元/支,最高不得超过12元/支。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各级疾病控制预防机构不得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具有资质的疫苗接种单位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时,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疫苗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5元/支,服务内容包含诊查、注射、留观、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及消毒材料)及接种信息服务等。除此之外,接种单位在提供接种服务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服务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四、省卫生健康委应切实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管理。要建立健全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管理制度,明确行业系统内部管理职责和程序,建立采购配送情况、储存运输、接种服务成本台账,并对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和接种服务进行单独核算,为制定正式收费标准提供依据。

五、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和接种服务费试行标准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前最少6个月,由省卫生健康委提供经审核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和接种服务的成本情况,并按规定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提出核定收费标准建议,重新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和接种服务费试行标准执行之日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115号)、《关于继续执行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45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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