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 《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昆教体规〔2022〕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生活补助〞资金,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淮,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 “城乡统一、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范围为嵩明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及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非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补助标准按国家核定的基础标准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特殊教育学生按学段和寄宿性质对应补助标准执行。
对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250 元/生•年的标准给子补助。
第三章 资金分担及拨付
第六条 依据《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昆教体规〔2022〕1号),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地方按照5:1:4 的比例共同承担,我县承担资金比例为:二板块嵩明县所需资金由市级承担 60%,县区承担 40%。
第七条 我县教育体育、财政部门将上级拨付的生活补助资金,连同本级应配套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各相关学校,确保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能够按时得到生活补助。
第四章 认定、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各学校须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校须依据认定结果确定受助对象,各学校须将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不得涉及学生隐私及敏感信息。同时,各学校须将认定结果和受助名单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教子系统”按要求填报认定结果和受助学生信息,各学校须于每年春季学期4 月15日前、秋季学期11 月15日前,完成本学期“生活补助”受助学生的名单确认工作。
第九条 各学校须依据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于每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采用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学生(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形式发放。不得以现金发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生活补助。同时,学生和监护人有义务向学校提供能正常使用的学生(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开户行和卡号等信息,并由此承担因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开户行和卡号不正确而造成的资金发放延误的责任。
第十条 “生活补助” 资金发放严格实行签领制度。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其他人代签;以就餐卡发放生活补助的,应在学生离校时进行清理,将未使用完的资金足额及时清退给学生,清退情況要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 “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后,学校须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告知受助学生、家长。
第十二条 各学校要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因转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受助学生,自下学期起不再享受该校 “生活补助”资助。公示期结束后因有关部门困难学生名单动态调整新纳入补助范围的学生,自下一学期起发放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校要建立完善资金使用制度。“生活补助”资金要专账管理,单列明细。“生活补助”资金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具体负责“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审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生活补助” 政策实行校长(法人)负责制,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学校要加强“生活补助”政策的宣传,在校内设置专门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板报或墙报,长期置于人流量大、醒目的位置供学生和家长了解资助政策,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教育资助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生活补助”资金发放程序、形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8日起实施。
嵩明县教育体育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