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嵩明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完善培训管理制度,有效促进教师终身学习,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 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云教师〔2017〕3 号)(《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全员 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 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教师资格证在职在岗的嵩明县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 学校专任教师;县基础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服务中心教师,其 它有关教育机构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年度登记考核管理制度, 五年一个周期不少于 360 学时(每年不少于 72 学时)。新任教师任职第一年参加上岗培训应不少于 120 学时,其中,实践性培训应不少于 60 学时,新任教师参加上岗培训的学时数不计入全员培训学时数;新任校长任职必须参加不少于 300 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他教师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 72 学时;教师在每一周期内,参加县级及以上各类培训不少于 240 学时(每年不少于 48 学时),校本研修类培训不少于 120 学时(每年不少于24 学时),班主任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 30 学时(每年不少于 6学时)专题培训。
第四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培训项目,按照培训文件的要求认定学时。
第五条 由市、县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基础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组织或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按 6 学时/天的标准,根据培训课程设置计算相应学时(须在培训通知中注明)。凭培训机 构(院校)颁发的学时证明或结业证书认定学时。凡是培训文件 中未标明学时的,培训后一律不补认学时。评为优秀学员(优 秀学员比例不高于当次培训人员的 10%)的教师,可登记当次培训规定学时的 125%。
第六条 与教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 小学教师参加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初中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高中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学习期间, 凭大专院校出具的年度成绩(或学时)证明予以登记 48 学时,三年有效。参加自学考试凭单科合格成绩单办理学时登记,每学科当年计 24 学时。
第七条 参加任职学校的校本研训,经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核,按照《嵩明县中小学幼儿园 校本培训学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试行)》进行考核。考核结果 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计:优秀 48学时、良好 36 学时、合格 24 学时,不合格不计学时;县级及以上教科研部门组织的学科教研活动,学年度需按“课程化”设 计安排,同一教师需参加不少于 60%的活动次数经考核合格方能认定学时。每学期教研活动方案须报县基础教育发展研究中 心审核备案。
第八条 由县级及以上教育体育部门聘任,承担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的授课教师,按实际承担学时的两倍予以登记,全年 不超过 72 学时。
第九条 年度考核及任期届满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市 (县、区)级各类名师工作室、学科工作室、名校长基地主持人 每人每年计 60 学时,学员每人每年计 30 学时。国家、省级的工作室(坊)主持人及学员的学时登记按照国家、省级的文件执行。
第十条 受市、县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派遣,承担“志愿支教”、“送教下乡”专题讲座、示范课等工作的教师,每次计 5 学时,年度不超过 24 学时。由县级及以上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教师,凭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文件要求登记学时。学时证明由组织单位提供。
第十一条 同时具备教师资格和其它资格证的教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经教育体育部门批准,取得合格证 的,按培训通知上规定的学时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未经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以及学历提高培训非国民教育系列等,不得进行学时登记。学历补偿 教育不计学时。
第十三条 学时登记按照行政隶属原则进行,每学年底进行年度登记审核,五年进行一周期审核。五年一周期期满,按照 学校申报一县级复查一市级确认的程序进行核准。
第十四条 学时登记程序
(1) 学时登记。各培训项目在培训结束并考核完成后,由培训主办单位提供《培训通知书》、学员培训考核结业成绩, 成绩表要统计包含学员身份证号码及学科信息,国家级、省级、 市级培训由昆明市教师培训中心登记学时,县级、校本培训由县级或市级学时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学时。
(2) 网上发布。全市专任教师培训学时统一录入在《昆明市教师培训(学时)管理平台》上,教师可以通过自己的账 号登陆平台及微信公众号“昆明师训”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电子登记制度。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类教师培训获取的学时均记入《昆明市教师培训(学 时)管理平台》,由教师本人登陆《昆明市教师培训(学时) 管理平台》,生成并下载打印《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年度学 时登记卡》,经学校审核(盖章)、县级教育培训机构审核(盖章)。校级学时管理员打印本校学年度学时总表盖章存档。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培训取得的学时是年度考核、职务评聘、评先评优、各类评选和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等必备条件之 一。
第十七条 教师在县内中小学校之间变动岗位,新任职学校及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其岗位变动前所获得的培训学 时。
第十八条 凡当年有 10%及以上的教师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学校,当年不得参加县级及以上各级各类先进单位(集体)评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嵩明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嵩教发〔2018〕6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