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县直学校、中心学校、初级中学:
我县于2016年秋季开始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实施,提高了农村教师待遇,增强了乡村教师的职业吸引力和教书育人的荣誉感,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脱贫攻坚,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强有力保障。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通知》(昆政办函〔2021〕2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2021年3月25日审议通过,同意我县继续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补助范围。嵩明县范围内在编在岗的乡村教师。“特岗教师”和“三支一扶”教师也纳入实施范围。
(二)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按《嵩明县教育局 嵩明县财政局关于嵩明县教育系统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和补助档次及标准》(嵩教联发〔2016〕6号)继续执行。每人每月300—1000元分档给予补助,其中少数民族教师在所在地执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0%,每年补助10个月(2月、8月不发)。
根据学校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生活环境,分为五个档次确定月补助标准。一档11所,月补助300元;二档32所,月补助400元;三档11所,月补助600元;四档9所,月补助700元;五档5所,月补助1000元。
二、执行期限3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嵩明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学校档次及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