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告知书
各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及享受人员:
对您的失业我们深表同情,相信您失业只是暂时的,忠心祝福您能早找到称心的工作。
为了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严厉打击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筑牢基金安全“防火墙”,确保您的失业保险待遇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方式、期限及不得享受待遇情形告知如下:
一、 申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 申领方式
失业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农业银行卡)到嵩明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申领;也可以通过线上渠道直接申领,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按照相关提示申领。
三、 待遇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 停止享受待遇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请您本人及时主动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否则将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咨询电话
经办地址: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B栋二楼(嵩明县嵩阳街道明馨园玉馨路与玉带路交叉口玉馨路1号)
联系电话:嵩明县劳动就业服务局 失业保险科679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