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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2111-461115 主题分类: 重大决策预公开信息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1-02 09:15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嵩明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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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嵩明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11-02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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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含停车场、停车泊位,下同)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和《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外,主要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等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 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城市广场、公园、车站、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四)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五)住宅小区(含商住一体混合型小区住宅部分)物业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车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附件3.《嵩明县住宅小区物业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收费政府指导价目表》标准执行。

(六)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六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我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相关备案手续;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包月或包年收费计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以一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收,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即对进入停车设施的车辆一次性收取费用的,应体现价格优惠,并明确停放时间。

(三)包月或包年收费以月或年为计费单位。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第九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条 下列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执行公务且喷有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车辆。

(三)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附2.《嵩明县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表》的规定执行。

(五)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新能源汽车(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的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除外)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免收每天一次且不超过2小时(含2小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七)出租车在路内临时出租车停车泊位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八)进入公共停车场(含室内和室外)、住宅小区停放场地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停放15分钟内(含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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