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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2110-449120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20 14:54
名 称: 2021年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文号: 关键字: 抽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

2021年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1-10-20 14:54
字号:[ ]

2021年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

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11项)


序号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

计划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户数

任务时间

检查方式

制定依据

实施检查层级

备注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6类11项)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对县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县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

10%

2021年4月-11月

实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普遍使用

县级

2

对重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企业

30%

2021年4月-11月

实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第二十三条

普遍使用

县级

3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企业

30%

2021年4月-12月

实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第三项

普遍使用

县级

4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6类11项)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特殊监管企业、重点监管企业、一般监管企业

分别按照25%、30%和35户抽取

2021年4月-12月

实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普遍使用

县级

5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企业

100%

2021年4月-12月

实地核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第二十五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0号令)第十二条

普遍使用

县级

6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10%

2021年4月-11月

实地核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第三十六条

普遍使用

县级

7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企业

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开展

2021年4月-12月

实地核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第5号令)第十一条

普遍使用

县级

8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及有关单位进行监督

企业

50%

2021年4月-11月




县级

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6类11项)

对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企业

50%

2021年4月-11月

实地核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第三十九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普遍使用

县级

10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被列入特殊、重点监管对象

50%

2021年4月-9月

实地核查

《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12月14日环发〔2012〕146号)

普遍使用

市、县两级监管

11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企业

40%

2021年4月-12月

实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普遍使用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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