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阳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1-05-25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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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阳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编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01-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或者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造成违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处理: (一)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 (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情况的法律依据、违法行政罚款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事务办计生窗口咨询或投诉:(0871)66045027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电话:(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计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02-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1、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公示监督检查内容;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进行检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考核情况作出检查结果;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2、未依照规定检验婚育证明的; 3、违反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4、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5、为按照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6、未依照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等级,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相关内容;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事务办计生窗口咨询或投诉:(0871)66045027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7929367;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03-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医疗救助初审 | 行政确认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救助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贫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咨询或投诉:(0871)66045246;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04-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临时救助初审 | 行政确认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四十六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救助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贫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咨询或投诉:(0871)66045246;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05-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适用于计划生育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 其它行政职权 | 行政法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月18日发布,自发行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 3、上报环节责任: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2、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3、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4、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修订通过,2015年9月29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事务办计生窗口咨询或投诉:(0871)66045027;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 :(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计生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06-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初审 | 其它行政职权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6月15号发布施行)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发证机 关审查。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添加设定依据:《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1日施行)第三章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即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也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办理阶段责任:依据材料,办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送达阶段责任:办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公布情况、及时通知所在乡镇;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1、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办法》(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6月15号发布施行)第二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事务办计生窗口咨询或投诉:(0871)66045027;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 :(0871)67929362; 3.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计生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1日施行)第三章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即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也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0007-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再生育服务证核发初审 | 其它行政职权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多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手续。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公民,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決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第二十五条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生育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 地方性法规: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事务办计生窗口公咨询或投诉:(0871)66045027;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计生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08-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计划生育家庭奖优免补材料初审 | 其它行政职权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4〕101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 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夫妻享受养老生活补助适用本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认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义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不按时拨付经费或虚报、冒领、克扣、贪污、骗取、挪用、挤占、截留奖励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方性法规: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事务办计生窗口咨询或投诉:(0871)66045027;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计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仅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前的独生子女家庭 |
0009-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一、二孩登记 | 其它行政职权 |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活着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015年9月25日修订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事务办计生窗口咨询或投诉:(0871)66045027;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 :(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10-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其它行政职权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经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全省性健身气功活动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4、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经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文广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6527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文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11-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行政确认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2005年12月2日修订)第十八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体检计划和要求,统一抽调医务人员,指定体检医院,开展应征公民的体检工作,确保新兵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 体检工作实行体检组长、主检医生负责制。 体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进行体格复查。普通兵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查,特种条件兵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查。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应征公民的政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普通兵征集对象的政治审查按照国家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 特种条件兵征集对象,按照国家特种条件兵征集条件的规定进行政治审查。 |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应征公民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审; 2、初检初审阶段责任: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择政治思想好,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预征对象,经县征兵办批准后发给兵役证; 3、初定兵阶段责任:乡、镇、街道根据体检政审情况,按照超出本地征集任务五分之一的数量向县征兵办择优推荐体检、政审合格人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兵役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2、领导不负责任,组织不当,计划不周,工作秩序混乱,给征兵工作带来严重损失的; 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不符合入伍条件的青年应征入伍的; 4、接收经复查确定不合格新兵的; 5、拒不执行上级命令的; 6、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武装部咨询或投诉:(0871)67921203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 (0871)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嵩明县武装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12-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兵役登记 | 其它行政职权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2005年12月2日修订通过)第十二条 征集新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劳动、人事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武装部负责,未设立武装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组织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指定专人负责兵役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审核;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审查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登记、审查的; 4、在登记、审查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登记、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情形;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第3次修正)第七十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7月29日审议通过,1999年7月29日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武装办咨询或投诉:(0871)67921203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网站:国防部征兵网。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嵩明县武装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13-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行政强制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8月30日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1.催告环节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5.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6.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7.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8月30日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党政办咨询或投诉:(0871)67921442;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14-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 其它行政职权 | 行政法规: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11月9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咨询或投诉:(0871)66045246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15-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6年4月1日发布,200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党政办咨询或投诉:(0871)67921442;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16-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于1993年5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于1993年5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城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442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17-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于1993年5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于1993年5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城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442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18-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于1993年5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于1993年5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城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442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19-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城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442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20-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强行拆除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文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城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442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21-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住房救助初审 | 行政确认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三十九条:(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审核(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 1、受理阶段责任: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 3、上报公示阶段责任:上报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城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442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22-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初审 | 其它行政职权 | 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0月3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11月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申请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第二十一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等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辖区内公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7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终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审核;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办理保障性住房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备案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未能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规范性文件:《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0月3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11月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2.规范性文件《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7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城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442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23-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其它行政职权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7月8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居民小组提名。经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1、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政策的,作出决定。 3、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民政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7月8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咨询或投诉:(0871)66045246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24-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 | 其它行政职权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于1993年5月7日通过并公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于1993年5月7日通过并公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城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442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25-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城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442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下放审批事项 |
0026-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的建设规划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修改)第六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城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442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27-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廉租住房申请初审 | 其它行政职权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受理环节责任: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审核,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审核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审核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二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城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442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28-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征收地的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其它行政职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受理举报后,及时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安置补助费使用混乱的;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国土所咨询或投诉:(0871)67926371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29-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 其它行政职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四章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部门规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1、写出防治污染报告。 2、现场查看。 3、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定。 4、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 |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未能及时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造成人民人生健康、生命财产遭受不必要损失的结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七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八条; 3.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城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442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
0030-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 | 其它行政职权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年12月13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 1、新建、改扩建乡村道路,根据实际在出入口规划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2、对乡村道路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年12月13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城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442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交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31-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 其它行政职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四十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定文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予以处罚等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中心校咨询或投诉:(0871)67911194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32-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其它行政职权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1、立案环节责任: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停止错误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非法用人单位等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中心校咨询或投诉:(0871)67911194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社保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33-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 | 其它行政职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中心校咨询或投诉:(0871)67911194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34-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 行政征收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2015年12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行政法规: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7 号 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 地方性法规:3.《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云政发〔2002〕110号)第五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社会抚养费的代征机关,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等; 2、初审环节责任:调查收集违法证据; 3、执行环节责任:受托作征收抚养费书面决定、代收抚养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补偿费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补偿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事务办计生窗口咨询或投诉:(0871)66045027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计生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35-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 行政确认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十四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 1、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2、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咨询或投诉:(0871)66045246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36-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 行政确认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九条: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 2、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咨询或投诉:(0871)66045246;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37-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审核(初审) | 其它行政职权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8日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2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1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管理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工会负责本辖区或者本企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统计、计划、审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别进行经济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 公示。 3、移送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低保人员信息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息;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不予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故意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截留、挤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擅自改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数额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8日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2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1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咨询或投诉:(0871)66045246;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38-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新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审核 | 其它行政职权 | 地方性法规:根据《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08年1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3月22日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被征地人员参保以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为参保单位。被征地人员参保申报审批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所在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初审;报村(居)委会审核并向村(居)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依据征地和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审核后,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当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发给《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社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报区农保中心审批; 5、事后责任:发放失地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及失地养老保险存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险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险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根据《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08年1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3月22日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第六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101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嵩阳街道纪检办(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社保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39-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特困供养人员入敬老院审批 | 其它行政职权 | 部门规章:《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咨询或投诉:(0871)66045246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40-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核销《特困人员供养证书》审核 | 其它行政职权 | 行政法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16年10月10日)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第二十六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是否准予的初步决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准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咨询或投诉:(0871)66045246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41-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2003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 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7911567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嵩阳街道纪检办(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42-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的初审 | 其它行政职权 | 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1998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施行)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一)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个人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转报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办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1998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施行)第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7911567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嵩阳街道纪检办(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43-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的审批 | 其它行政职权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年12月13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和乡道上行驶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在村道上行驶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车辆和机具使用人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年度乡道建设、养护工作计划,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和国家规定组织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3、事后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加强日常养护和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要求制定本辖区乡道建设、养护工作年度计划的; 2、不按程序组织乡道建设、养护工作的; 3、没有明确公路日常养护责任主体的; 4、日常监管不到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7911567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嵩阳街道纪检办(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44-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 | 其它行政职权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初步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 | 1、受理阶段责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决定阶段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其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决定取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超越权限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用途的; 3、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待遇的;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经济发展办咨询或投诉:(0871)66045574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扶贫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45-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紧急措施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 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 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7911567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嵩阳街道纪检办(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46-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居民公约备案 | 其它行政职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办理阶段责任:依据材料,对其进行建档、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调整、变更、撤换居民公约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2、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组织办咨询或投诉:(0871)67929363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47-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 其它行政职权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经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城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442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嵩明县政法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48-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12月25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 1、检查责任:实行日巡日查日报制度; 2、处置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和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超出管理职责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12月25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嵩阳街道城乡管理办咨询或投诉:(0871)67911232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49-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1月29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三十四条;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辖区内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监管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1月29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四十八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咨询或投诉:(0871)66045570;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50-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1、受理责任阶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阶段:组织2名以上的监管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咨询或投诉:(0871)66045570;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51-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环节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2、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国土所咨询或投诉:(0871)67929371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国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52-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 2、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 3、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的; 2、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3、擅自处分查货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咨询或投诉:(0871)66045016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禁毒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53-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捕杀辖区内狂犬、野犬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国批准,1991年12月6日发布,自1991年12月6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1.准备实施阶段:根据捕杀实施方案,告知各村,并要求各村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告知; 2.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3.事后处置阶段:按照要求对捕杀的犬只进行无害化统一处理; 4.监督管理阶段:加强日常狂犬.野犬巡查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3.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4.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5.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国批准,1991年12月6日发布,自1991年12月6日起实施。)第七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7925285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54-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2008年10月28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 1、检查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处置责任: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其他责任: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检查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 2、 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 3、 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2008年10月28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咨询或投诉:(0871)66045016;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55-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土地权属争议调解 | 其它行政职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并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 1、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2、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3、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4、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5、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6、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因调解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并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国土所窗口咨询或投诉:(0871)67929371;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国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56-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 行政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7911567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嵩阳街道纪检办(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57-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其它行政职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101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国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58-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初审 | 其它行政职权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经2003年10月9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承包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人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承包人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经2003年10月9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101 2、嵩阳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国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59-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 | 其它行政职权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经2003年10月9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经2003年10月9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101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60-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 其它行政职权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经2003年10月9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经2003年10月9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101 2、嵩阳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61-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 其它行政职权 |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29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29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101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62-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备案 | 其它行政职权 |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29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101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63-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其它行政职权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第七条: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负责人与承包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份。 | 1、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承包方有权查询、复制承包合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6、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 第六十一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101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64-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其它行政职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14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101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65-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批准 | 其它行政职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2、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的; 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一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101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66-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备案 | 其它行政职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1、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承包方有权查询、复制承包合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0871)66045101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0067-01 | 嵩阳街道办事处 |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 其它行政职权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7号文件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1、受理阶段责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条件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决定阶段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税收征管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税收征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程序实施免征或减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其他行为的。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嵩阳街道国土所咨询或投诉:(0871)67926371 2、街道纪检监察投诉:(0871)67929362 3、信函投诉: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67号,邮政编码:651700。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国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