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示表(受理编号:X2YN202104170010)
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示表(受理编号:X2YN202104170010)
投诉问题 | 受理编号:X2YN202104170010。投诉人反映:垂管后当地政府应履行职责仍由县区分局承担。 |
核实情况 | 嵩明县高度重视,根据李剑锋副县长批示,县编办牵头核实。经核实,不属实。 1、嵩明县生态环境部门由昆明市垂直管理,机构编制事项已全部上划市级机构编制部门。 2、2019年,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嵩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昆办通〔2019〕14号)文件要求:“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将县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应对气候变化职责,县经济贸易和投资促进局的减排职责,县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县水务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县农林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作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垂直管理改革,按中央和省有关改革部署实施。不再保留县环境保护局。”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的职责为:原县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和应对气候变化职责,减排职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职责。 3、嵩明县委、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各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机构改革以来,县委编办未收到关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履职超出范围的相关反映。 |
办理情况 | 已办结 |
办理单位 | 县编办 |
主要工作成效 | |
公示说明 | 现将该投诉问题办理情况进行公示,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嵩明县玉明路254号。联系人员及电话:李加发,0871-67911155 |
公示单位:嵩明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