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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2103-391606 主题分类: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3-24 16:51
名 称: 嵩明县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红黑榜”结果运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嵩明县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红黑榜”结果运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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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嵩明县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红黑榜”结果运用工作,增强评价结果的约束力,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评价结果的作用,草拟了《嵩明县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红黑榜”结果运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通过来访、信函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可将书面意见建议反馈至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玉明路254号县人民政府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3月26日


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嵩明县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红黑榜”

结果运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嵩明县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红黑榜”结果(以下简称“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增强评价结果的约束力,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评价结果的作用,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营商环境“红黑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9〕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嵩明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结果,是指昆明市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后定期发布的《昆明市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红黑榜”》嵩明县各营商指标参评得分、排名及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结果运用,是指对嵩明县根据评价结果,按时采取措施开展整改并对按照评价得分和排名进行管理考核的行为。

第四条 评价结果运用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各负其责、注重实效、奖惩与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评价结果运用对象,包括嵩明县营商环境评价的25个指标(含二级指标)的15家牵头单位和各指标责任单位。

第六条 评价结果运用方式主要包括:结果通报、问题整改、挂牌公示、挂钩绩效、专项督查、追责问效等。

第七条 对评价结果进行定期通报,对每一期营商环境评价各指标得分、排名及存在问题,由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营商办”)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运用媒体及时宣传推广优化营商环境先进典型、曝光负面案例。

第八条 对评价问题组织开展整改,对每一期营商环境评价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由各指标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在结果收到之日起7日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县营商办,在1个月内开展整改工作并形成整改情况报县营商办。在问题整改工作中严禁敷衍了事、虚于应付,对整改工作不力的由县营商办进行通报。

第九条 评价结果实行挂牌公示,年度内在营商环境各期评价中排名进入红榜、黑榜的指标,由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及营商办组织该指标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对牵头部门进行挂牌公示进行激励或督促。

第十条 评价结果与营商环境考核进行绩效挂钩,对评价结果排名进入红榜、黑榜的指标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根据嵩明县营商环境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计入年终目标责任部门考核得分。一年内同一指标累计两期进入“黑榜”排名的指标牵头部门和问题责任部门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开展专项督查,对各期营商环境评价结果指出的问题,由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督查问效工作组”负责对问题指标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并结合中央、省、市和县相应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和日常督查。

第十二条 对评价结果实行分类追责问效。

(一)告知提醒。根据“红黑榜”每期发布结果,当期指标排位在后1/3的(根据指标参与测评的县区数量计算),由县营商办向县级指标牵头部门和问题责任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以《告知书》进行提醒,属于垂管部门的由县营商办函告上级主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

(二)约谈检讨。“红黑榜”当期评价指标排位进入“黑榜”,由县政府分管(联系)领导及派驻纪检组对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由牵头部门及问题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在县政府常务会上做出检讨。

(三)检讨质询。同一指标同一年度累计两期进入“黑榜”或连续两次进入“黑榜”的,由牵头部门及问题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在县委常委会上做检讨,并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县人大代表质询和作出检讨承诺。

(四)追责问效。对“黑榜”指标牵头部门和问题责任部门,由县纪委县监委或督查问效组针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追责,并对检讨承诺事项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营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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