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云南省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政策解读
为切实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强化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疫情风险防控,提高冷链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防范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污染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冷链食品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全力防范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按照“科学、精准、有效”防控要求,毫不松懈地抓好冷链食品疫情常态化防控,高效组织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冷链食品本地和输入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相关部门,冷链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各类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企业,以及冷链食品零售商、个体运输户、自建冷冻冷藏库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冷链食品“进、销、储、运”过程中的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各类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贮存企业。各类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贮存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疫情防控全面负责。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冷链食品查验记录制度,诚信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和风险控制要求。
(二)业务主管部门。属地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责任,加大协调联动,加强形势研判,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实施主动监测,精准管控。
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市场监管组工作,制定冷链食品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救治、隔离相关人员;加强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准确掌握辖区内冷冻冷藏库数量、分布、容积、使用、从业人员等底数情况;督促指导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疫情防控措施;组织指导开展涉疫冷链食品流向排查、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无害化销毁工作,查处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2.海关部门:负责对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布控指令采集相关样本进行核酸检测,以及相关的货柜、包装物的消杀工作;及时根据通报,开展冷链进口食品排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进口冷链食品相关处置工作。
3.商务部门:推动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工作,鼓励市场主办方按照相关标准对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协助海关加强边民互市冷链食品监管,严防疫情通过进口冷链传播。
4.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冷链食品、贮存环境、从业人员进行核酸检测,配合海关加大对疫情高发国家进口食品的检测。指导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环境消杀工作。
5.农业农村部门: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指导,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作业平台进行清洁、消杀,督促屠宰场所(含冷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6.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冷链物流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落实车辆、场(站)消杀制度及从业人员防护工作,严格落实运单登记,确保货物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三)冷链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各类冷链食品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督促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根据行业业务范围、特点制定细化操作指南,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通过倡议书、责任书、宣传册等形式,宣传普及冷链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知识,动员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消除疫情隐患。
四、工作制度
(一)建立冷链食品监管数据管控机制。按照“摸清底数、弄清来源、管严渠道、管住市场、管牢货物”的工作思路,及时准确掌握冷链食品监管动态信息,查清核准冷链食品市场、销售摊位、贮存冷库等市场主体数量,准确掌握辖区内冷冻冷藏库数量、分布、容积等底数,动态掌控进入我省冷链食品数量、流向、经销商信息和从业人员等四个底数。建立冷链食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包括集市、超市、餐饮企业)“全环节”“全链条”“全流程”数据库,实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供销信息可查询、供求无缝对接。
(二)建立市场日常监管管控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实现核酸采样检测常态化,定期采集国产(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场所、重点从业人员相关样本进行核酸检测。督促市场主体建立落实冷链食品货物来源报告制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大宗冷链食品检测,有针对性地开展核酸采样检测,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三)强化疫情防控制度落实。严格落实《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重点措施》,督促市场主体落实双责任人、名册登记、消杀记录、宣传培训、应急预案、专职消杀员等制度。强化人员防护,实行健康“绿码”上岗制,落实冷链食品从业人员体温监测、洗手消毒,佩戴口罩、手套并及时更换等防疫措施。将爱国卫生运动融入农贸(集贸)市场、商超、餐饮等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中,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按照标准和规范认真开展农贸(集贸)市场常态化清洁消毒工作;督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消杀、卫生清洁、场所通风及人员防护等防疫措施。
(四)强化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防控措施。完善冷链食品防疫工作机制,持续有力地开展冷链肉品、水产品等重点产品的风险排查,加强边境口岸、航空口岸、道路运输场站等重点区域,农贸(集贸)市场、餐馆食堂、超市等重点场所,冷链食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等重点环节的风险管控。加大来自高风险疫情地区冷链食品抽检量,以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区域,以及作业过程中的设施设备、工(用)具为重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纳入“应检尽检”范围。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规范冷链食品经营秩序,进一步强化冷链食品经营、贮存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对不明来源冷链食品,责令经营者提供真实合法的来源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账物不符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冷链食品安全。
五、应急措施
(一)规范信息报送与发布。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建立严格的信息发布机制。当我省冷链食品发生疫情防控风险,应积极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封控涉疫冷链食品,第一时间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所在地指挥部经核实后 2 小时内逐级上报上一级疫情防控指挥部。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涉疫食品的品种、批号、数量、流向、接触人员、危害程度判断、已采取措施等。报告要及时、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同时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工作最新动态。严格信息发布,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涉疫冷链食品的处置,未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或省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建立应急处置规程。强化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四级联动,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明确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快速响应、精准管控。建立进销预警,强化溯源管理,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及时处置突发冷链食品疫情信息事件源,受理有关冷链食品突发疫情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三)强化应急处置措施。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相关冷链食品,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迅速开展流向排查,组织就地封存,按《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贮存场所、涉事环境,立即采取封控、隔离、消杀等应急措施。对可能接触检测呈阳性物品和环境的人员,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健康筛查或 14 天隔离医学观察。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人员,及时隔离治疗,并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排查,防止由物及人的疫情传播和扩散。对同批次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相关冷链食品,进行全覆盖核酸检测;对同批次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相关冷链食品,严禁再次销售,防止回流市场,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退运、召回或自愿无害化处理、销毁。
(四)加强应急工作保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人物并防”的工作指导,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结合实际,做好涉疫冷链食品封存场所准备,在区域内选定冷冻冷藏库作为涉疫食品封存场所。要不断细化完善高风险国家(地区)进口冷链食品的防疫措施,及时制订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工作计划表,按计划开展核酸检测工作,坚决防止输入性风险。
(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按照新冠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督促发生疫情的场所,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整改。因突发疫情而致暂时停业的,须在当地疾病预防中心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经卫生健康部门验收同意后方可复工。各级要研究制定涉疫冷链食品销毁补偿办法,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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