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民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城市低保和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8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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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 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22号)文件要求,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根据《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城市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昆民通〔2020〕61号),嵩明县城市低保标准由630元/人/月提高至640元/人/月,嵩明县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的820元/人/月、740元/人/月统一调整为832元/人/月,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本次提标工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切实提高了城市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和保障水平,不断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为我县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坚实基础。
政策关联:云南省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