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对县人大十六届四次会议第55号建议的答复
王艳琼代表:
你在嵩明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小规模学校水电费的建议,已交嵩明县教育体育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上级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政策
按照小学 600元/生.年 ,初中800元/生.年,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数每生每年再增加200元的标准进行资金拨付。按《昆财教(2020)116号》文件,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中西部地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从年生均小学 600元、初中800元,调整为年生均小学650元、初中850元,中央、省、市县按80%:4%:16%共同承担。农村小学不足100人的学校及校点补充公用经费,10人以上的按照100人补给公用经费,10人及以下的教学点按照30人补给公用经费,补充公用经费的下达标准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各级资金均足额到位并拨付学校。
二、嵩明县不足100人校点情况
嵩明县目前不足100人学校有东村小学、核桃小学 、落水小学、荒田小学、水海小学等5所,5所学校的人数均为10人以上,公用经费按100人执行。5所学校除东村小学外,其余4所学生全部住校。从2020年春季学期开始,东村小学每年公用经费约66800元,其余4所学校每所学校每学年公用经费为85000元。
对于你提出的单独核算小规模学校水电费的建议,经教体局与县财政对接,目前暂无政策依据。下一步我们也会将此现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反应,并争取省、市政策支持,以解决小规模学校经费不足的困难。
感谢你对教育事业的关心。
此复
联系人及电话:余艳丽 15887177898
嵩明县教育体育局
2020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