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公示
现有坐落于嵩明县城水真路旁(阳光新城)房屋一套,权利人为李利明,房产证号:20080309号,土地证号:20111183。经我机构审核,此不动产为李利明、李世美的共有财产,李利明于2009年11月30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李利明的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依据其合法继承人向我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相关承诺和说明,现该不动产中属于李利明名下的产权份额由其配偶李世美及儿子李英智继承,其他合法继承人崔绍娥已以书面形式放弃对上述财产的继承权。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予以公示。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我机构将对该异议进行严格审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依据相关条例予以登记。
嵩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