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县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93号提案的答复
王毅委员:
你在县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落实参照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退役参战人员是我们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为国家献出青春热血的一个群体,保障好这些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是医保部门和社保部门的责任。
针对退役参战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现医保局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确保退役参战人员应保尽保。一是对家庭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参战退役人员,2020年按照低保人员政策,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对患病对象实施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优先予以救助。二是对企业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企业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可以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费率执行昆明市统筹地区规定的费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即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规定补缴。在人民军队服役时间可视同为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
因养老保险参保属于社保部门职责,为做好此政协提案的办理。县医保局也针对提案就养老保险政策咨询社保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要参战退役士兵,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以对于退役参战士兵参加养老保险也是有政策依据的。
二、 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县医保局积极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了解我县退役参战士兵基本情况,同时也加强与民政部门对接,对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参战退役人员,积极在医保系统中进行标识,确保其能及时享受到民政资助参保及医疗救助等待遇。
同时,立足医保部门职能,积极做好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的参保服务工作。
三、 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是将联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参战退役人员都知晓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参保政策;
二是建议参战退役士兵主管部门积极按照政策申请财政补助,资助参战退役士兵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胡雪晶 151****3005
嵩明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