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县人大十六届四次会议第2号建议的答复
李云宏代表:
你们在县人大十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3日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嵩明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试行)》(下称方案),该方案自2019年1月1日执行。方案规定我县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补助标准为:1.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发生的由个人自付且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按在职人员40%、退休人员50%的比例给予补助。
2.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重特病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发生的由个人自付且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按在职人员60%、退休人员70%给予补助。
3. 超过重特病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按在职人员95%、退休人员97.5%给予补助。据了解,现市级机关、晋宁区和东川区公务员补助报销标准均已提高到80%以上。(其中昆明市级机关和东川区标准为90%,晋宁区为80%)
跟昆明市其他县区标准相比较,我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确实低于全市其他县区。
二、 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较低的问题。根据昆明市提高医疗补助的文件,我局就积极测算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事宜。2020年8月,经县医保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调整到市级补助水平。2020年9月7日,
县医保局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提高嵩明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比例的请示》,将调整我县公务员报销比例的请示上报到县政府,请求自2020年12月1日起,将嵩明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1.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发生的由个人自付且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在职、退休人员均按90%的比例给予补助。
2.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重特病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发生的由个人自付且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在职、退休人员均按90%的比例给予补助;
3. 超过重特病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按在职、退休人员均按97.5%给予补助。
2020年9月18日,经县政府第52次研究同意我县公务员医疗补助调整如下: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发生的由个人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和急诊抢救)医疗费,在职、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给予补助;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职、退休人员按97.5%的比例给予补助。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县政府办于2020年9月24日印发《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嵩明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嵩政办通〔2020〕38号)。
三、 下一步工作方向
我局将积极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积极汇报,按同城同待遇的要求,一是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事宜已经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政府办已经印发正式执行文件,我局将及时做好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宣传等相关工作;
二是积极与市医保局联系,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的调试工作,确保按文件要求在2020年12月1日按市级补助标准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李 燕 158****9233
嵩明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