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领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综合企业实际,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评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年度考核评价方式适当简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
领导班子指由中央或者中共中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领导人员包括:
(一)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六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共11项指标。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财务绩效、科学管理;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
第八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经营业绩占50%,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共占50%(所含8项指标权重相同)。经营业绩中,业绩成果、财务绩效分别占50%和25%,直接采用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财务绩效评价的结果;科学管理占25%(见附件三)。
第九条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素质、能力和业绩,共8项指标。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能力包括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业绩包括班子业绩、个人贡献(见附件四)。
第十条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业绩占50%,素质和能力共占50%(所含6项指标权重相同)。业绩中,班子业绩占70%,直接采用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个人贡献占30%(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对领导人员的个人贡献实行分类评价:
(一)对董事会成员重点评价制定战略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实施风险管控、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经理班子成员重点评价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生产经营、自主创新、管理效能、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多维度测评
(一)企业内部民主测评。召开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参加的测评工作会议,企业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领导人员提交书面述职报告,与会人员分别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职工代表主要包括先进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骨干等有代表性的人员,人数不少于参加测评会议总人数的10%。
成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考核评价期间,由企业工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测评。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测评的,职工代表不再参加测评工作会议。
(二)上级管理部门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代表上级管理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评价。
(三)监事会评价。国务院派驻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了解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