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10-21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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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事项名称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事审核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嵩明县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嵩明县司法局 |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 ||
3 | 行政处罚 | 嵩明县司法局 |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4 | 行政处罚 | 嵩明县司法局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人员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