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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目录清单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0-10-21 21:23
名 称: 嵩明县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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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10-21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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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事项名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事审核实施依据备注
1行政处罚嵩明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2行政处罚嵩明县司法局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3行政处罚嵩明县司法局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行政处罚嵩明县司法局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人员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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