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县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89号提案的答复
杨美芬代表:
您在县政协九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对农村宅基地加强管理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明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划管控、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农转用审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监管、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目前,我局研究制定了《嵩明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盘活利用实施方案(试行)》《嵩明县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制度(试行)》上报县政府审批,计划2020年10月正式启动宅基地审批工作。今后我局将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一、 健全机构队伍
中农发〔2019〕11号文件明确,宅基地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我县农经部门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三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统计等常规工作,还肩负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重要职责。但当前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不健全、队伍不稳定、力量不匹配、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我县县级农经部门编制7人,在岗在编3人,在编不在岗4人;镇(街道)农经编制28人,在编在岗7人,在编不在岗21人,农经队伍力量与工作职责严重不匹配。我局将积极协调,通过扩充编制,由自然资源局划编或划人等方式加强队伍,确保履职队伍健全,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宅基地改革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要求,学习和了解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流程,交流经验、梳理问题,明确思路,掌握方法,培养出一支专业化管理队伍。
二、 切实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
根据云农经〔2020〕5号文件,计划于2020年10月落实“县主导、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指导镇(街道)做好宅基地审批工作,落实“三到场”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会同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批准后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确定建房位置;建房完工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
三、 配合执法部门做好违法打击工作
村民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建房、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问题突出,中央明确从2020年7月起,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实行“八不准”。目前,我局配合自然资源局做好农村乱占建房问题摸排工作。
四、 积极探索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
按《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文件要求,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同时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五、 宣传培训工作
为认真做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宣传、组织实施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已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近期县委、县政府将召开一次全县有规模的专题会议,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政策,具体培训县、镇(街道)、村等各级人员,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放管服”的职责,把各项工作落在实处。
嵩明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