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财政局关于对县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94号提案的答复
余荣全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支持。您在嵩明县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县财政对单位职工个税代扣工作进一步优化”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经我局与县税务局对接,并认真研究分析,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至每月5000元,从 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减轻单位财务人员工作和单位垫付资金压力,县财政局改变过去代发工资时代扣的各类款项(公积金、养老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金)由每季度财政代扣专户转拨到单位账户,改为每月10日发放工资时,各类代扣款随工资直接支付到单位账户,单位按月缴纳各种税费,单位已不存在为个人垫缴各种税费的情况。
经我局与县税务部门沟通,财政局代发正常工资时,个人所得税由预算单位在工资模块中填报后,县财政局代扣,预算单位按月计缴。因财政年终一次奖金和年度政府综合考核奖等其他津补贴、奖金等由单位年终或次年一次发放,单位在发放时一次性补扣税收。对于此部分个人收入,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一体化工资系统中难以分摊到每月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次年还须个人申报进行汇算清缴。2020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通过税务部门汇算清缴系统进行综合计算后个人所得税实行多退少补,确保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据了解掌握的情况,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通过汇算实现了个人所得税免缴或退税。
二、 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单位财务人员有责任对没有在工资系统中代扣的个人所得及时进行代扣并缴纳,年终或次年提醒、指导、督促职工进行年度个人申报汇算清缴;另一方面单位职工应积极主动申报汇算个人所得税收,做到依法纳税。我局将与税务局部门加强指导、扩大宣传面,确保单位职工对个人所得税核算标准、纳税方式方法等全面掌握,促进个税征缴工作更加规范。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嵩明县财政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