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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6183-201908-553894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嵩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8-29 17:06
名 称: 基本医疗保险“两特病”政策解读
文号: 关键字: 门诊,特殊,病种,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两特病”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29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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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改进和提高就医服务质量,做好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两特病”)人员的就医工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可及的诊治,引导合理就医新秩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两特病”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下面,就由县医保局带您逐一解读最新的"两特病"政策: 

一、 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以申办的病种和待遇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和范围(25类)

1. 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2.癫痫;  3.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  4.冠心病;  5.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  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7.慢性心力衰竭;  8.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  9.糖尿病;  10.肝硬化;  11.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º、IIIº;  12.慢性肾小球肾炎;  13.肾病综合症;  14.需要临床治疗的结核病;  15.慢性活动性肝炎;  16.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  17.类风湿关节炎;  18.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  19.阿尔茨海默病;  20.系统性硬化症;  21.干燥综合症;  22.重症肌无力;  23.强直性脊柱炎;  24.原发性青光眼;  25.运动神经元病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待遇

“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自付起付标准费用550元,(年满70周岁起付线275元)。         

超过起付标准,符合病种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不包括检查、治疗、化验),不分甲、乙类药品,不分在职、退休,不分医院等级,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超出病种用药范围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每个自然年度内,患一种“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若办理两种及以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3000元。

(三)门诊特殊病病种和范围(6类)

1. 慢性肾功能衰竭;    2.恶性肿瘤;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血友病

(四)门诊特殊病待遇 

“特殊疾病”门诊视同住院结算。即按甲、乙类药品、普通、特殊检查治疗、在职、退休及医院等级的不同情况进行结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所有特殊疾病门诊按一次住院结算,即只需累计承担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诊医院级别对应执行(三级1200元、二级500元)

“门诊特殊病”在一个自然年度门诊医疗费与住院费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9万元,在一年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过59000元的参保人,自动进入重特病医疗统筹,重特病统筹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每次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部份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患者不需到医保局报帐。

二、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可以申办病种和待遇

(一)门诊特殊病病种和范围(12类)

1. 慢性肾功能衰竭;    2.恶性肿瘤;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血友病;    7.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    8.帕金森氏病;    9.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    10.小儿脑瘫;    11.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12.儿童免疫缺陷病

(二)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 

“特殊疾病”“门诊特殊病”在一个自然年度门诊医疗费与住院费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9.8万元(实行一次起付标准:二级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为1200元),合计一年内可报销医药费15.8万元(与住院累计计算)。每次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部份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参保患者不需到医保中心报帐。

三、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申办病种和待遇

(一)特殊慢性病种和范围(14类)_

1. 癫痫;    2.冠心病;    3.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    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5.慢性心力衰竭;6.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    7.糖尿病;    8.慢性肾炎;    9.需要临床治疗的结核病    10.慢性活动性肝炎;   11.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    12.类风湿关节炎;   13.甲状腺机能亢进;    14.甲状腺机能亢进。

(二)特殊慢性病待遇

“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设起付线,符合病种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不包括检查、治疗、化验),不分甲、乙类药品,报销比例达到80%,超出病种用药范围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每个自然年度内,患一种“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若办理两种及以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3000元。

经审批通过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中含高血压Ⅱ-Ⅲ、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三个病种任一个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

(三)特殊病病种和范围(12类)

1. 慢性肾功能衰竭;    2.恶性肿瘤;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血友病;    7.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    8.帕金森氏病;    9.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    10.小儿脑瘫;    11.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12.儿童免疫缺陷病。 

(四)特殊病待遇

特殊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5%。门诊“两特病”准入标准及用药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67920072

链接: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ww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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