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两特病”政策解读
为切实改进和提高就医服务质量,做好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两特病”)人员的就医工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可及的诊治,引导合理就医新秩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两特病”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下面,就由县医保局带您逐一解读最新的"两特病"政策:
一、 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以申办的病种和待遇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和范围(25类)
1. 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2.癫痫; 3.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 4.冠心病; 5.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 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7.慢性心力衰竭; 8.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 9.糖尿病; 10.肝硬化; 11.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º、IIIº; 12.慢性肾小球肾炎; 13.肾病综合症; 14.需要临床治疗的结核病; 15.慢性活动性肝炎; 16.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 17.类风湿关节炎; 18.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 19.阿尔茨海默病; 20.系统性硬化症; 21.干燥综合症; 22.重症肌无力; 23.强直性脊柱炎; 24.原发性青光眼; 25.运动神经元病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待遇
“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自付起付标准费用550元,(年满70周岁起付线275元)。
超过起付标准,符合病种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不包括检查、治疗、化验),不分甲、乙类药品,不分在职、退休,不分医院等级,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超出病种用药范围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每个自然年度内,患一种“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若办理两种及以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3000元。
(三)门诊特殊病病种和范围(6类)
1. 慢性肾功能衰竭; 2.恶性肿瘤;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血友病
(四)门诊特殊病待遇
“特殊疾病”门诊视同住院结算。即按甲、乙类药品、普通、特殊检查治疗、在职、退休及医院等级的不同情况进行结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所有特殊疾病门诊按一次住院结算,即只需累计承担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诊医院级别对应执行(三级1200元、二级500元)
“门诊特殊病”在一个自然年度门诊医疗费与住院费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9万元,在一年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过59000元的参保人,自动进入重特病医疗统筹,重特病统筹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每次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部份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患者不需到医保局报帐。
二、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可以申办病种和待遇
(一)门诊特殊病病种和范围(12类)
1. 慢性肾功能衰竭; 2.恶性肿瘤;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血友病; 7.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 8.帕金森氏病; 9.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 10.小儿脑瘫; 11.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12.儿童免疫缺陷病
(二)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
“特殊疾病”“门诊特殊病”在一个自然年度门诊医疗费与住院费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9.8万元(实行一次起付标准:二级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为1200元),合计一年内可报销医药费15.8万元(与住院累计计算)。每次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部份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参保患者不需到医保中心报帐。
三、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申办病种和待遇
(一)特殊慢性病种和范围(14类)_
1. 癫痫; 2.冠心病; 3.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 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5.慢性心力衰竭;6.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 7.糖尿病; 8.慢性肾炎; 9.需要临床治疗的结核病 10.慢性活动性肝炎; 11.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 12.类风湿关节炎; 13.甲状腺机能亢进; 14.甲状腺机能亢进。
(二)特殊慢性病待遇
“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设起付线,符合病种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不包括检查、治疗、化验),不分甲、乙类药品,报销比例达到80%,超出病种用药范围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每个自然年度内,患一种“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若办理两种及以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3000元。
经审批通过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中含高血压Ⅱ-Ⅲ、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三个病种任一个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
(三)特殊病病种和范围(12类)
1. 慢性肾功能衰竭; 2.恶性肿瘤;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血友病; 7.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 8.帕金森氏病; 9.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 10.小儿脑瘫; 11.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12.儿童免疫缺陷病。
(四)特殊病待遇
特殊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5%。门诊“两特病”准入标准及用药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679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