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关于对《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治安管理内容的政策解读
《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昆政规【2018】2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8年2月15日起实施。为切实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治安管理,加强管理服务和维护行业稳定。昆明市公安局组织警令部、公交分局和法制、交警、网安、科信、治安、人口、禁毒支队等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多次研讨,按照“放管服”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明确昆明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统一负责对内对外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暂行办法》中治安管理内容重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中公安实时动态监管的规定内容
《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平台公司要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和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平台数据库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规定将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行政许可审核相结合,以利于及时、有效地掌握行业动态数据,为行业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侦破提供实时支持,防止基础数据缺失和案件相关证据的泯失。
二、《暂行办法》中的背景审查和保护申请人隐私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昆明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负责统一对接交运部门,接受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业人员审查认定需求,协助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业人员的审查认定工作,及时反馈背景审查意见。此项工作集中面对平台公司和行业管理部门,无需申请人自己到公安机关办理,而且审查过程会严格对申请人信息保密,只提供审查通过或不通过的反馈。
三、《暂行办法》中治安备案内容与地方性法规相一致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取得、变更、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此项规定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的《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治安备案规定条款相统一,既体现地方性立法的一致性,也体现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新业态,属于机动车客运行业的范畴,以确保行业相关治安基础数据及时更新,避免出现人车进出行业疏漏的情况,以利于公安机关更好地维护行业治安秩序而规定。
四 、《暂行办法》中联合监管的规定是加强法治昆明建设的需要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五条规定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防范和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规定再次明确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新业态也要依法规范发展,体现行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或滋生新的违法犯罪活动,影响昆明市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昆明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