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四到县”财政管理新体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账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工作更加适应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扶贫办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6〕192号)和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精神,切实解决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的报账不及时和资金支出进度缓慢等突出问题,规范和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最大限度惠及于民,在2017年实现全县所有镇(街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原则,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实行部门报账制,镇(街道)实施的项目实行乡级报账制。建立分工明确、程序规范、权利和责任对等的资金分配、使用、监管机制,严格实行绩效考评,进一步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款和报账流程,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三、职责分工、报账程序和报账凭据
(一)工作职责
1.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乡级项目验收,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主管领导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的审核签批,对依法依规使用资金负有直接责任。
2.乡级扶贫、农业、林业、水利、城建、民宗等相关站所(中心)是扶贫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申报、方案编制、组织实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请款报账,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提供真实有效的报账凭证和审查等意见;同时,对扶贫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负有日常监管责任,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乡级财政所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凭证审查、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实行专人、专账、分类、分项目核算。
4.扶贫驻村工作队、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要把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作为主要工作任务,主动介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各相关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职,从严把关。审计机关要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二)报账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请拨和报账。基本操作程序是:
1.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和项目资金下达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实施项目,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报账进度,除特殊规定外,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发文之日起1年内实施完毕。
2.项目实施单位按以下程序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项目资金。
(1)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项目资金下达文件10个工作日内,填制《嵩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审批表》(附表1),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拨款申请并拨付资金。
(2)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手续签批完整的《嵩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批表》和拨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拨付资金。
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要求和报账程序:
(1)项目启动后,项目施工单位填制《嵩明县xx镇(街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批表》(附表2),申请拨付项目启动资金,但申请额不得超过项目财政总投资的30%(财政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可预拨50%)。按照先交税后拨款原则,施工单位须同时提供施工合同和申请资金等额的有效报销凭证,按规定程序经审核确认后给予预拨项目启动资金。
(2)经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项目建设进度达到80%以上的,可申请第二次拨款。项目施工单位填制《嵩明县xx镇(街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批表》(附表2),镇(街道)财政所按规定程序给予追拨资金(追拨资金与预拨项目启动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财政总投资的80%),同时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和申请资金等额的有效报销凭证,按规定程序经审核确认后给予拨付项目进度资金。
(3)工程尾款待项目实施结束,完成县、乡两级验收后实行一次性结算;工程类项目需要在审计结束,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剩余资金,并实行一次性结算。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尾款时,需提交规范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等额有效的报销凭证。
(4)财政涉农资金工程类项目实行预留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5)对贴息、培训、直补资金类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凭相关凭据据实报销。
(6)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的项目要按照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账,对已完工或已完成的子项目和阶段性建设内容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完善报账资料,开展项目资金结算报账工作。
具体报账流程: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内容所需的验收资料(并收集整理报账需要的合同、发票、发放清册、银行对账单等有关凭证)→填制《嵩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审批表》由镇(街道)扶贫等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属实→报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支出凭据送镇(街道)财政所审核后→呈报镇(街道)领导审批签字→镇(街道)财政所按规定程序予以报账→装档备查〔报账用的所有凭证资料必须编制序号并加盖“xx镇(街道)财政资金费用支出审核专用章〕”。
4.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项目完工后由镇(街道)组织验收,再由乡级申请县级验收,但申请县级验收前,乡级必须组织初次验收并保证项目验收为合格。乡级验收结束后,镇(街道)要及时总结和完善相关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乡级验收合格后及时申请县级验收,县级主管部门在收到县级验收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县级验收,县级验收合格后,各镇(街道)要提供相关报账资料,拨付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应付的工程尾款,同时建好项目档案。
5.发展类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将资金安排明细录入“云南省精准扶贫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并作为报账的依据。
(三)报账凭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申请人应及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
具体报账凭据包括:1.项目立项批复书(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2.项目实施方案;3.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4.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可不提供);5.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6.项目公示公告通知书;7.工程类财政扶贫项目的《项目承包合同》(副本)和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8.工程类项目要附项目竣(完)工审计报告或者由审计指定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9.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精准扶贫资料〔如贫困户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协议),与贫困户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入股收益分红合同等〕;10.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劳务费应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花名册);11.以现金(必须通过一折通发放)、实物形式直接补助到农户的,需提供到户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名册表(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补助类型、金额或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发放花名册须经领取人、经办人签字(手印)并加盖村委会或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章;12.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13.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资助类培训项目需要提供经县扶贫部门公示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受资助名单;政府购买服务类培训需提供经县扶贫部门审核后的企业或合作社就业合同或协议、月工资发放清单、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其他培训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场景照片、培训人员名册等。发放培训项目补贴,须有领款人签字(手印)及联系电话。
(四)报账要求
1.严禁大额现金支付;严禁将工程款支付给合同约定外的第三方或者个人;严禁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三资中心管理;严禁预付工程款和白条支出,每次拨款必须有正式发票;严格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一般为5%);严格执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严格按进度拨款;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原始凭证,或者是原始凭证不真实性、不合法的;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扶贫部门和相关部门及负责人未出具审核意见的;存在质量问题、数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它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的。
四、强化绩效管理
县乡两级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负有日常监管责任;扶贫部门对扶贫项目的实施负有日常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的实施负有业务指导责任。通过日常监管、检查审计、年终考核相结合,客观公正的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评价。以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考核为依据,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检查
(一)各镇(街道)财政所应在当月结束后5天内,将《嵩明县xx镇(街道)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附表3)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县级财政部门,扶贫、发改、纪检监察、目督办等相关部门。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县级扶贫、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扶贫资金的监管,对违规或有意套取扶贫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镇(街道)财政所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县级财政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乡级报账制工作,严格按照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各项财经制度,严格按照扶贫资金实施内容和使用范围进行报账,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用账套,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行。各镇(街道)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出台本镇(街道)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
(二)县级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工作的指导。财政、扶贫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及验收,强化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严禁虚报、套取、挤占、转移、挪用扶贫专项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三)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加大对已下达项目资金的清理,对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云南省扶贫办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6〕192号);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云南省财政厅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整改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17〕181号);《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加强2017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昆财农〔2017〕218号);《嵩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嵩政发〔2017〕13号)等与扶贫工作相关文件精神。
七、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嵩明县财政局、嵩明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附件:
嵩明县财政局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