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101号提案的答复
朱海滨委员:
你在县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土地征收后,给村组预留出部分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1. 根据《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昆发〔2008〕13号)“在主城四区和呈贡县、安宁市、晋宁县、嵩明县,取消征地过程中预留10-15%的安置用地,改为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或通过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重新择业安置等方式”。故您提出的“土地征收后,给村组预留出部分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议,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已取消征地过程中预留10-15%的安置用地政策,改为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2. 2017年,在我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我局采用单列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保障了东南绕、新昆嵩、小龙高速、沪昆高铁等道路工程征迁安置用地,共计布局规划建设用地指标413.17亩,其中东南绕安置点面积90.78亩、新昆嵩安置点安置点面积140.94亩,小龙高速安置点面积13.7亩、沪昆高铁安置点面积167.75亩。2017年11月2日省政府《关于昆明市呈贡区等14个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17〕61号)文件,批准了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
二、 意见建议及下一步工作方向
1. 积极探索征地过程中的补偿安置政策,实实在在为老百姓谋福利。
2. 在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中,我局将继续采用安排单列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统筹考虑道路征迁民生安置问题。
联系人及电话:杨绍昆 67921253
嵩明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