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人在十六届二次会议第111号建议的答复
张俊峰代表:
你在县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在嵩阳辖区投设1-2个采矿权”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原因,嵩明县大量石场、砂场和砖厂,普遍存在布局不合理、开采不规范、越界开采、私挖盗采等问题,对全县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此,我县于2017年对全县46家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关停。但随着全县工业化,城镇化速度日益加快,各种公共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及民生需求对砂石等建筑材料的刚性需求持续增加,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2015年以来,随着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出台,矿权设置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要求,拟设矿权全部位于“嵩明县规划砂石粘土集中、允许、备选开采区”内;
2、 区域矿权为空白区块,与周边村庄、公路、矿权留有足够安全距离,满足露天开采相邻矿权300米的安全距离;
3、 满足云政发〔2015〕38号文件中关于新设矿权最小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要求,建筑用石料类:最小开采规模30万吨/年,建筑用砂、页岩类:最小开采规模10万吨/年,露天开采最低服务年限6年的要求;
4、 新设矿权须与嵩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林业总体规划图进行套合,拟设矿权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占用省级Ⅱ级公益林;不得在水源保护区、牛栏江核心保护区设置矿权;
5、 拟设采矿权点剥采比小,采场容易布置,交通便利。
二、 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以上条件,为做好新设矿权的设置工作 ,2017年以来,我局开展了大量的前期基础工作,经多方论证,划定了4个采石场,1个采砂场,1个页岩砖厂共6个矿权作为后备资源,分别是:嵩明县小街矣得谷大花山页岩矿、嵩明县大龙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嵩明县杨林东山皮条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嵩明县杨林落水洞小石岗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嵩明县杨林干海子白石头建筑用砂矿、嵩明县嵩阳小官山东段采石场。
三、 下步工作方向
按照矿权设定的条件,根据前期开展的基础工作,我县能够设置矿权的空间已经十分有限。在下步工作中,为尽量满足各种公共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及民生需求对砂石等建筑材料的刚性需求,缓解供需矛盾,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新设矿权的投放力度,以确保我县矿产资源秩序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联系人及电话:杨绍昆 67921253
嵩明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28日




